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201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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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开展工作。遵循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空间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促进办公场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的集中利用,确保正常的办公工作,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体制建设本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如《党委政府机关节俭反对废物管理规定》,《废物管理条例》。器官事务”和“建筑物,机构和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规划,所有权,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楼,是指被党和政府机构占用,使用或可以识别为党和政府机构资产的基本工作场所,是确保党和政府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包括办公室,服务室,设备室和辅助室。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的法规,加强监督管理; (2)科学规划,协调办公室工作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标准化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查程序,合理保护要求; (4)有效利用,协调调整和不足,按规定及时处理,避免闲置浪费; (5)严格执行经济,注重尊严,简单,经济适用,节约能源。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所有权,统一分配,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党机关办公楼的管理,指导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管理。按照职责分工。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办公空间管理,中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计划,所有权,转让,使用监督,处置,维护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产管理指南。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控制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派遣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的所有权,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主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管理的职责分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前款的规定,并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承担办公空间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使用办公场所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对办公场所的占有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章章权属管理第五条:党政机关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权(以下统称为办公场所所有权)在政府行政部门的名称下登记。同一级别。 根据《公务员法》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派遣机构和公务员的办公场所的所有权,应以行政部门的名义登记。垂直管理机构的登记机构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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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可以在代理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下以用户单位的名义注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 如果因缺乏历史资料,所有权不清等原因无法进行注册,则代办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记录办公场所的所有权,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清点清点制度。用户单位应建立该单位办公场所资产管理的子分类帐。如果资产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同级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分类帐,并定期组织清点检查,以确保总分类帐信息与用户的子分类帐信息和用户的分类帐一致。办公空间的实际状态。 ,与所有权证书信息帐户一致。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收集党政机关办公管理统计信息,并报告给各级行政机关。上级机构,并将其发送到同级的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它也包含在国家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中,以实现与发展和改革,金融,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的共享和共享。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总体规划,促进本地区办公空间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综合,互联,动态的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用户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场所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所有权,建设和维护等原始档案,并移交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空间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Ⅲ章更新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机构的事务管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结合,结合人员配备,办公和业务需要等方面进行准备。确保在此级别上为党政机关分配办公空间的计划,优化办公楼的布局,逐步推进有条件的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办公室,并共享辅助设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各级党政机关使用办公用地。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上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的需求。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分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检查面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和完善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并对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第11条:为党政机关分配的办公空间包括调整,更换,租赁和建设。 第十二条(1)如果用户需要分配办公空间,则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将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空间资源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更换办公用房时,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程序,执行新办公用房标准,确保满足办公用房的各种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超过通过更换获得的面积。标准办公楼由代理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重置收入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进行管理。 更换旧房,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行政事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批。更换新房,应当严格执行建设批准程序。无法建造符合该名称的办公楼,也无法以不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和资产整合的名义来逃避批准。 它可以租给市场,但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需要租用办公场所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政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审查和预算;或由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协调同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使用情况,并制定租赁计划。向财务部门报告以审查和安排预算后,将对租赁进行统一,并统一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变相补偿出租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代办处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租金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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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如果不可能调整,更换或出租办公空间,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施工方法解决,但应当严格控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报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批准。佣金。 中央政府机构同级的办公楼建设项目,应当报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申请前,中央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必要的审查意见。 垂直管理机构和隶属于中央政府机构的派遣机构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机构(局)及以上级别的项目需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申请前,中央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必要的审查意见;机构(局)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央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资审批权限审批。中央预算由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宣布申请前,中央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必要的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政府办公建设项目一级计划城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地方党政办公室建设项目。 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的办公楼项目地方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分配办公场所所需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分摊,不得从任何其他单位借贷,并且不允许建设单位垫款。严禁挪用各种专项资金。 土地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分配办公空间。涉及新资产的,应当将新资产配置预算上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新分配办公场所的党政机关,在搬入新办公场所后的一个月内,将超出批准面积的原有办公场所交由同级行政部门统一调整使用。继续自行占用或处置,不得安排其他单位自行使用。第十八章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办公场所使用协议,并出具办公场所分配使用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办公场所分配和使用凭证申请法人登记,集体户口登记和大中型维修工程建设许可证。它们不能用于租赁,借贷或经营。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批准区域内严格安排和使用办公场所。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办公室的房间使用功能,也不得对其进行调整以供其他单位使用。应当每年在政府事务内联网,公共公告栏和其他平台上内部公开使用办公空间;领导干部的办公空间分配应每年上报办公室事务管理部门。严禁超标准化和使用办公空间。 在不同单位同时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在主体单位安排一个办公空间;如果主要单位远离兼职单位,并且经常在兼职单位工作,经严格批准后,可以由兼职单位重新安排。小于标准面积的1个办公空间,并且由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空间将在离职后2个月内腾空。 如果工作人员被调动或退休,则用户单位应在完成调动或退休程序后的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空间。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状况良好时,应当采用大面积开放室等形式,提高办公楼利用率。 可以采用可移动分区设计,以增加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批准中,已明确规定与政府机构一起建造办公场所的机构在根据区域标准批准后可以继续免费使用政府办公场所。 被公益事业单位占用的政府办公大楼,经区域标准批准后,可以继续免费使用。被公益事业占用的政府办公大楼,应当按照规定退役。如有困难,经代理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用于补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建,购置办公场所或者出租其他房屋进行办公的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原办公场所退还政府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机构,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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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1)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使用单位组织或者调整的,办公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查其办公场所的面积。如果超出区域标准,则用户应在6个月内将多余的办公空间退还给政府行政事务部门。 当事人,政府机关成为企业的,应当在企业工商登记完成后六个月内,将原办公场所退还政府事务管理部门。转让公司确有困难的,经代理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用于补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建,购置,出租的,应当在六个月内使用原办公场所。由冯腾返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如果党或政府机关撤销,应在6个月内腾空原来的办公空间并移交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一)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的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物业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节约和节俭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应水平的党政机关办公室和房地产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办公租金制度的试点,逐步推进办公空间预算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修管理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和大中级维护。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维护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26条:用户单位负责办公室空间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所需资金由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由于长期使用,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完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大修时,使用单位应当向代理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代理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办公楼的建设历史,历史维修记录,使用年限和损坏情况,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以及单位的实际需要,安排办公楼的大中型维修工程。并以协调的方式报告给财务部门以审查和安排预算。 办公楼的大中型维修应严格遵守批准程序,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预算。中央和国家机构对同级办公楼的大中型维修,必须经中央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垂直管理机构,派遣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机构的办公楼的大中型维修。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部门批准项目,包括办公室(局)及以上单位。中间维修项目的审批,应当报中央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楼大,中,大型维修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处理和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处于闲置状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和使用:转移使用,转换使用,更换,租赁,拍卖,拆迁等:(一)同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空间总量满足使用需求,尚有一定余量; (2)由于地理位置,周围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用作办公场所。(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拆除的; (4)被专业组织认定为危险品,对加固和重建没有价值; (5)由于其他原因而闲置的办公楼。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使用涉及所有权,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29条(1)如果在同一地区有闲置办公楼的条件可用,则应加强跨系统和跨级别转移的调整。 垂直管理机构与中央,国家机关下属派出机构之间的转移,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汇款的使用情况已报告给财政部备案。 在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的派遣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调动,由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经中央批准。代理事务管理部门与财政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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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以上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与派遣机构之间的转移,应当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代理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咨询有关部门将闲置的办公场所转换为便利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或者根据国家政策和需要,用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代替。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租赁,其租金收入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要时,党政机关应及时收回租用的办公场所,并作整体调整使用。用户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空间。 第三十一条闲置办公空间不能通过转让,转换,置换,租赁等方式处置的,代理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报财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依法。相关非税收入的管理。 章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使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单位应当建立自己的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办公大楼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并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非法使用用户单位办公楼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群众和办公室管理案件的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机构的事务管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党政机关(包括其垂直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使用办公楼的专项工程。派出机构)和下级党政机关对办公楼的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对办公楼进行专项检查,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估,政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第三十四条(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必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上披露办公楼的建设,使用,维护,处置和使用以及运营费用。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管理责任制。如果有无法执行的命令并且有无穷无尽的限制,则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认真负责。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员依照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和预算; (II)没有执行批准,例如转让,替换,租赁和建造程序; (3)使用超出用户单位标准配置的办公空间的用户; (四)未按规定处置办公场所的; (5)在办公室空间管理信息的统计报告中隐藏或省略报告的人员; (六)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7)还有其他违反办公楼管理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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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未经单位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擅自登记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不与所有权注册合作; ((2)未经批准或大修或中等修理而建造办公空间;(3)未按照规定交出办公空间;(4)未经批准出租或借用办公空间;(5)未经授权改变办公空间的使用或处置办公空间;(六)随意安排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办公空间的使用;(七)为超出标准的人员提供办公空间,或者批准部署两座或两座以上办公楼;(八)违反办公楼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章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同级的技术和经营场所以及技术和经营政府办公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应当在同级政府事务管理部门的名义下统一注册,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原则上,不得为办公大楼调整姿势。 党政两级的技术和商业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办公区域的技术和商业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程序办理。项目事务管理部门在申请项目前应当发布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营业所的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楼和技术营业所。 第三十七条(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各个部门,应当根据这些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38条:这些措施适用于各民主党派办公楼的管理。 未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这些措施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直属行政事务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与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有关的规定,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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