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300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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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300亩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特此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05年7月29日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的审判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国和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民事审判的实践,解释了以下问题关于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一)受理和诉讼标的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合同承包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 (四)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五)关于合同管理权继承的争议。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的规定。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一方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是,如果对方接受仲裁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第三条合同合同纠纷由缔约一方和缔约一方解决。前款所称承包人,是指农民家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单位和个人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第四条农民成员不超过一个的,代表人应当起诉。
签订合同的人是谁;前两款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提起诉讼的,由农户选出。 2,家庭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的恢复和调整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视为无效。第六条因承包商非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商收回承包商的废弃或废弃的承包土地而引起的争议,应按下列情况另行处理:(一)承包商未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分别降落。应支持承包商要求退还合同地点的请求; (2)承包人已将承包地单独承包给第三方,承包人以承包人和第三方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合同无效,将承包土地退还的人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但是,在承包商放弃耕种或放弃荒地的情况下,它将不支持其损失赔偿要求。前款第二项所称第三人,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对承包土地的合理投资,应当予以支持。第七条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及其他证明书中规定的合同期限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短。如果承包商要求延期,则应予以支持。第八条承包者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对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承包方要求承包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条件,或赔偿损失。支持。第九条承包方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收回承包土地之前,承包人已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分包,租赁等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并且转让期限尚未到期,因为收取营业额价格引起的争议应根据以下情况另行处理:(1)承包商已经一次收取了流通价格,发行人应要求承包商返回剩余流通期的流通价格,并予以支持; (2)流通价为了分期付款,发包方应要求第三方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第十条承包人返还承包土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不得视为自愿返还。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应该得到支持。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没有在合理的书面公开时间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2)未经书面宣传,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人员在开始使用崇尚的承包土地后的两个月内没有提出优先权。第十二条缔约一方强迫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承包商要求确认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则应予以支持。缔约一方阻碍承包商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商要求消除障碍物并赔偿损失,则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承包商应在未征得承包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除非缔约方不能合理地不同意或延迟其立场。第十四条承包者采取分包,租赁,调换等方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商仅以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记载在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支持。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或还清债务,视为无效。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转让价款或未付给另一方,则在发生争议时达成协议,当事各方在谈判后无法就变更达成协议,并且履行仍然不公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遵循公平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不同意转包或租赁土地的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属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否则退还承包土地的时间应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下一个耕种期开始之前。如果另一方要求承包商对投入物提供相应的补偿以提高土地生产率,则应予以支持。第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擅自扣留或者扣留合同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所得。如果承包商要求退货,则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商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主张抵消,他们将不支持。三,以其他方式处理合同纠纷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在与合同费用和合同期限相同的主要内容的条件下主张优先合同权利。但是,发包方将农村土地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缔约一方在同一土地上签订两项以上的承包合同。缔约双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依法登记的承包商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未依法登记的,签订前一合同的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如果无法按照前两项规定确定的,依照合同约定合法拥有和使用承包土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当事人的行为和事实强行侵占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后的承包土地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承包人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及其他证明书,即以转让,租赁,持股,抵押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办方请求确认。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是,除非承包商未注册并获得土地合同管理权证书和其他证书,否则不包括在内。除非法律或本解释中有特殊规定,承包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按照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四,征地补偿费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承包土地是依法征用的,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已收到。 。如果承包商通过分包,租赁等方式将承包的土地管理权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青苗的补偿费应归实际被投资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属于附件的所有者。第二十三条承包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要求承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家庭承包人,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支持。但是,另外提供了已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报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备案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独的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法规。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
应该得到支持。在其他形式的合同中,如果承包商的继承人或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求在合同期内继续合同,则应予以支持。 5.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款的纠纷时,应以调解为重点。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二十七条本解释将每年执行。实施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如果在实施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此解释不一致,则以该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