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201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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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人民村民委机构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1月4日举行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8年12月29日举行。)目录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第五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自治对于农村村民,村民应当依法办事,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该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助服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会议汇报。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和人民的生活条件成立的,其宗旨是促进群众自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的生活条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建立几个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射乡县,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女性成员,多种族村民居住的村庄应有较小种族的成员。 根据村民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作为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可能没有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负责人民的调解,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在村里进行服务和生产协调,促进农村生产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两级管理制度,整合子系统,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村民,承包经营者,共同家庭或合伙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促进村民履行法律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搞好计划生育,促进村民团结互助,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型,非营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农村社区建设。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庄,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指导各民族的村民,促进团结,相互尊重和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组织实施村民自治宪章,村民条例和公约,落实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会议,公平处理事务,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于村民,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任命或代替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应及时举行大选。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最新村民自治法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理事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提名村选举委员会委员为村委员会候选人,并应退出村选举委员会。 如果乡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退出乡村选举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而空缺,他们将按照原来的选举结果得到补充,或者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三条十八岁以下的村民有权投票和当选,而不论其种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时间;但是,除了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必须登记下列人员,并将其包括在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中:(1)户籍在该村并居住在该村中的村民;当选村民; (3)户籍不在村中并且已经在村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公民,我申请参加选举,并同意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一起参加选举会议。 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庄或居住的村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二十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从收到上诉之日起,并宣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由登记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村民的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向具有法纪,品行端正,公正正派,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推荐。候选人应多于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将介绍他们履行职责的想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有一半以上的村民注册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在参选之前,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以上票。如果当选人数不足,应另选候选人。在其他选举中,未经第一次投票选出的人将是候选人,并且候选人将以最高票数当选,但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所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 选举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和公开点票进行。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选举期间,应设立一个秘密投票办公室。 登记参加选举但在选举期间无法参加投票的村民可以委托近亲在其村庄中以书面投票的权利。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具体的选举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通本村有表决权的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委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原因。 。被撤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意见。 为了解散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有超过一半必须参加投票,并且必须有超过一半的村民投票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假举报选举票等不正当手段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无效。 村民有权向村民,民族乡镇和乡镇报告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非法手段或虚假报告选举票数以阻碍村民行使其选举权的人投票,当选或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应由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将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补选程序应当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在新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十八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超过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建议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大会时,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集村民会议时,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中,有一半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应参加村民会议。半数以上的参加者应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召开村民会议和作出决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必要时邀请村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参加。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有权撤销或更改村民委员会的不当决定;有权撤销或更改村民会议的不当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会议审查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更改村民委员会的不当决定。第二十四条下列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项,只有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后才能处理::(一)享受失业补助金和补助标准的村民; (二)利用村集体经济的收入; (3)村内公益事业的建立和筹资计划以及建设承包计划; (四)土地承包经营计划; (五)项目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计划; (七)征地补偿费利用分配方案; (八)通过借款,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村庄集体财产; (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会议讨论和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如果法律中还有其他规定讨论决定村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则应遵循这些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人口众多或生活分散的村庄,可以成立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村民大会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应占村民大会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人数应占村民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或者,每个村民小组选择几个人。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对被提名家庭或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超过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的成员可以召集会议,并且应在一半以上的参与者的同意下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并向乡,民族乡或乡的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自治宪章,村民规则和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也不得违反村民的个人,民主,和合法财产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条例,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小组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应参加该决定。其中一半以上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负责人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管理与管理以及公益事务的处理,由村民小组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讨论决定。决定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机制,服从多数,实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公开的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宣布下列事项,并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会议以及本会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法律及其实施;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 (3)救灾援助,补贴和政府分配和接受的补贴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V)与村民的利益及其普遍关注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金融交易很多的,每月收支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告。 村民委员会应确保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告的事项或者不真实的公告,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其依法公开;经证实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庄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组织,负责村民的民主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实施等制度的监督,其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该人员应具有会计和管理知识。村民委员会及其近亲属不得成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可参加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和聘用人员由村民或集体支付误工补偿费,应当接受村民大会或村民大会对其工作绩效的民主评估。民主审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如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连续两次无能为力的评估,他们的职责将被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乡村事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外包计划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帐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信息,基本建设信息,房屋用地计划和土地补偿费和分配计划。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其任期和离任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庄的财政收支; (二)村庄的信用和债务; (三)政府的拨款和验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四)村内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外包管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6)需要村中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和出国经济责任的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族乡镇。审核结果应予以公布。这是在村委会选举之前宣布的。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律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条件,以协助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的,资金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需要处理村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将由村民会议通过筹集资金和劳力解决;如果资金确实很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将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农村地区的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但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参加农村社区的建设。遵守乡村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并应与他们协商。 第三十九条(一)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保证本法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依法。第四十条六安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并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 第41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蔡薇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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