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建部关于停止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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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和规范城市供水,电力,燃气和供暖行业收费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我以下建议:1.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议自一年以来,该国发布了许多类似的文件,但是地方政府一直更名以收取各种费用,例如扩建费,接口费和管网建设费。主要原因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低。以甘肃为例。甘肃省于2001年颁布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按1平方米收取。截止到今天,该标准尚未调整,远远不能满足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改建,铺装等项目的配套建设。俗话说,聪明的女人离不开饭。如果您收取这笔小钱,您必须做很多事情,该怎么办?他们只能通过巧妙地建立自己的名字来收取费用,同时给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供热公司和其他公司施加压力,不给他们全部钱,而是让他们完成工作,导致这些公司承担巨额债务。 ,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如果不解决城市基础设施收费问题,就无法解决地方政府乱收费的现象。当然,在全国每个城市,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低成本成本都不尽相同。例如,青岛市,青岛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均在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供热支持费的标准支付支持费。还有天津市。天津市财政局,发改委和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纳入政府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设施配套成本和供热工程建设成本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并纳入政府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公共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人民币。二,建议合理分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涉及多个行业和企业。建议参考菏泽市政府的做法。菏泽市政府在当年月月发布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为政府资金,分为两部分:综合配套费用和特殊支持费用。综合支持费包括市政建设支持费和城市义务教育支持费。特殊的配套费用包括供水设施的配套费用,管道供气设施的配套费用和中央供暖设施的配套费用。综合支持费由政府整体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建设和排水,绿化,卫生,路灯,垃圾箱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与道路有关的管道沟渠,以及城市教育设施的建设。特殊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暖等)使用,主要用于配套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设施的建设。 3.建议增加建筑物部门红线中的辅助费。从目前的情况看,当前建筑分区红线中的供水,排水,供气和供热管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管网属于所有所有者共享的产权。由于是所有者,因此维护也应由所有者负责,但是这些管网已被各种供水,燃气和供热公司使用。这已经形成了在建筑物分区中,特别是在供热行业中,现有的管网维护广泛分布的现状。第二个问题是,开发人员建立的管道网络的质量通常很差。开发人员只需要处理过去的完成和验收,两年的保修期内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只要它们可以在未来几年使用,它们就不会失败,也不会考虑使用。这种情况在给水,排水和供暖行业尤为明显。如果将这些管道网络移交给各个企业,并且将来的维护和修理都由这些企业来进行,那么管道网络的质量将会更好。因此,建议参考菏泽市的做法。 “民用建筑项目的市政建设支持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而集中供热设施的支持费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其中:红线内每平方米人民币,红线外每平方米人民币。 ”,在施工区红线内增加配套费用。总之,建议将《意见》第三部分最后一段修改为:今后,产权界线以外的管网建筑分区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将由政府承担建设,安装,翻新,维修和保养的费用。用户不收取其他费用。
不允许单独向买方收费。鼓励供水,供电,燃气和供热企业在代理建房区的红线内修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管道和设施。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将红线内的特殊配套费用添加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专门用于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管道以及供水,电力红线内的设施供应,燃气和供热企业。建议将《意见》第五部分第二段修改为:(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成本监督定价方法,明确成本结构,细化职工工资,折旧成本,磨损等限制性指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要执行政府固定的水,电,气,热工程安装费用,必须合理确定利润率,并应尽快降低较高的利润率。对于政府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必须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要及时调整多年未调整的价格。对于自备电厂系统的储备成本,各地应参照当地大型工业输配电价格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电网输配电价格合理制定。对于具有余热,余压和余气的自备电厂,将继续免除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价格信息的公开,保护用户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