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农村搬迁国家怎么赔偿标准)

  • 时间:
  • 浏览:92
  • 来源:奥一装修网

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

【案情介绍】原告李与被告西安房地产管理第二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登记号为,第二被告出售给原告李晓燕。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与龙寿南路交汇处,位于大明宫首座民居东南角。第二家公司在一年的月份交付了房子,而原告则把房子收了。同年,第二家公司向业主发布了《西安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该《西安市商品房用户手册》是指西安市莲湖区龙寿南路大名工裕社区的建筑物。 。证书所附表格针对“防水屋顶,墙壁,厨房和”厕所地板,地下室,管道室的泄漏”和其他项目,承诺保修年,年等。在年,月,日,原告与西安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爱琴海酒店公寓租赁合同》,并将门牌号租赁给西安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为一年。 ,月份和日期至年份,月份和日期。房租是每月人民币。租赁合同还规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人西安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管理费,水电费,天然气费,取暖费,垃圾费,因使用该物业及相关设施而产生的维修费等。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告将房屋交付西安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在同月底,爱琴海酒店管理公司通知原告房屋内有漏水,然后原告向物业服务公司报修。在收到原告的修理报告后,物业公司命令其进行自我检查。在消除了由装修引起的漏水的原因后,物业公司联系了原始的水电基础设施方进行维修。原告要求杨某等两名工人在年,月,日进行自查漏水的原因。施工单位于当日抵达,并于当月当天完成了因漏水引起的问题的修复。由于该房屋漏水,房屋号每年,每月,每年,每月暂停,并且在此期间暂停了租金。房屋泄漏后,当月的一天,陕西应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明宫物业办公室的代表杜,大明宫的原始基础设施水电建设承包商陆先生和燕山代表。大明宫的所有者进行了三方协商和合并达成了一项书面协议,承认原告的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并且为了不再扩大损失,大明宫的基础设施和水电建设承包商首先进行了维修和装饰,以解决因编号房屋漏水而引起的问题。后三个缔约方未就损失赔偿达成共识。
【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李某的要求,即被告西安第二房地产管理公司应及时修复由于建筑质量缺陷(管道泄漏)而造成的数字房屋的墙壁和地板损坏; 2.该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市第二房地产管理公司赔偿了原告李大明皇宫公寓楼的租金损失,人民币以及自查和挖掘的人工成本。渗水房为人民币元。该公司补偿了原告李某因漏水而在剩余时间内在咸阳至西安之间行驶的车辆费用; 4.驳回了原告李的主张,称物业费用在维护期内由被告西安第二房地产管理公司承担; 5.驳回原告李某对第二被告西安房地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以补偿由于房屋漏水导致咸阳至西安其余行程的工作费用损失。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加倍。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某已预付)由原告李某支付,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公司2元。 【律师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住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由于住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普通住宅的使用,买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应承担修理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理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延迟修理,买方可以自己修理或委托他人。在修理期间,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而导致的修理费和租金损失,因此,法院同意了李的赔偿要求。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未经授权不得修改或终止合同。原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西安爱琴海宾馆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第三项“租金”项,原告与出租人明确约定:租赁期内的物业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即西安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此外,原告也没有任何关于在非租用期内支付物业费的补充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物业费由原告承担,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咨询电话:有关更多信息,请单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