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房屋租赁发票样本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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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租赁住房涉税事项
个人租赁住房应选择“房地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租赁住房和非住房税会有区别,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时,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也适用)
应税金额=租金含税(1.5%)1.5%
(2)非住房出租:个人出租房地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含税(1 5%)5%
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以预付款形式出租房地产,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付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每季度缴纳9万元)的,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地方教育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市)、5%(县)或1%(其他)的税率征收;
应纳税额=已缴纳增值税7%(5%,1%)
(2)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征收;
应付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3%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已缴纳增值税2%
税收优惠:
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字〔2016〕12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将从目前每月应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应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扩大。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应税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租赁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4%
个人出租非住房的,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产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五,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承租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体出租非房屋承办人应按出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申请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贴花一元;
印花税应税金额=租赁金额 1/1000
六,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注:个人租赁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
个人租赁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但有些地方是核定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是租金收入的1%或2%(各地不统一),以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扣除项目-修理费(限800元)-800元
(2)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月每次收入-待扣除项目-修理费(限800元)] (1-20%)待扣除项目费用包括出租物业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教育附加费。
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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