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落地式脚手架底部铺设垫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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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脚手架搭设方案

2018年5月22日,住房和建设部再次发布文件,以明确危险项目的范围和特别建设计划的内容。 3月,住房和建设部发布了《某些危险次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及时付款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危险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危险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在重大工程施工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特殊的施工计划。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审查重大危险项目专项施工计划的,未按照《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处罚该单位,并暂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十天。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特殊建设计划。 勘测单位应在勘测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关键工程涉及的关键部分和环节,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建设招标文件中列出重点项目清单,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完成重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时规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房和建设部再次发布文件,以明确危险项目的范围和特别建设计划的内容。 危险子项目范围:1,基坑项目(I)开挖,支撑,降水工程,用于开挖深度超过3m(包括3m)的基坑(沟槽)。 (二)尽管开挖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道十分复杂,或者土方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影响了相邻矿坑(狭缝)的安全性。 2,模板及支撑系统(1)各种工具型模板项目:包括滑模,爬升模,飞行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安装高度5m以上,或安装跨度10m以上,或总建筑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 / m2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为15kN / m及以上,或混凝土模板支撑项目的高度大于水平投影宽度,并且组件相对独立且未连接。 3,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程(1)使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和方法的起重和起重工程,起重重量为10kN及以上。 (二)使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I)架设高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包括照明竖井和电梯竖井脚手架)(二)胶粘吊装脚手架工程。 (三)悬臂式脚手架项目。 (四)高空作业。 (五)卸货平台及作业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结构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引工程隧道及采用采矿法,屏蔽法和顶管法建造的隧道。 7,其他(I)安装建筑幕墙。 (二)钢结构,网架及电缆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 (五)预制混凝土建筑构件的安装。 (VI)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能会影响项目建设的安全,并且没有国家,工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子项目。 危险建设项目专项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1)项目概况:危险项目的概况和特点,建设计划的布置,建设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2)准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文件,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和监测措施等; 6)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分配和分工:施工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经理,特种操作员,其他操作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紧急措施; 9)计算书和相关施工图。 如果您需要组织专家来证明子项目的范围比一定规模更危险,请转到附件2进行查看。 原始文件: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执行《关于更多危险次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住房和建设部令第37号)城乡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更加危险的建筑和住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某些子项目(以下简称关键项目)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关键项目的范围关键项目的详细信息,请参见附录1。超过一定规模的重点项目范围见附件2。 二,关于特殊建设计划的内容危险项目特殊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I)项目概述:危害项目的概况和特点,建设计划的布局,建设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准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运行要求,检验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和监测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紧急处理措施; (9)计算手册和相关施工图。 三,关于专家示范会议的参加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关键大型项目特殊建设方案的专家示范会议的参加者应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三)负责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四)总承包商及分包单位的技术承包商或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特殊施工计划编制人员。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主任兼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的内容

落地式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重大项目的特殊建设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二)特种施工计划计算书,核算依据和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特殊施工计划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可以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特殊建设计划的修改如果重大超大型工程的建设计划经专家验证,并且结论“通过”,建设单位可以参照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它自己;如果结论是“修改后通过”,则《专家意见》应当明确,明确地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在实施前实施相关的审查和审查程序,并通知有关修改意见。专家及时。 六,关于监控程序的内容第三方监控的关键项目监控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述,监控依据,监控内容,监控方法,人员和设备,测量点的布局和保护,监控频率,和预警标准并报告监测结果。 七,关于验收人员危险项目的验收人员应包括:(一)总承包商,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计划编制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有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 八,全球专家问题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专家建立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体面的工作作风和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超过15年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约专家库管理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将专家业绩公布给专家库。社会,并执行诸如不履行指示性职责和渎职之类的行为。 ,记录在不良信用记录中,如果情况严重,将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高风险子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知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子项目范围2。 -比一定规模更危险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此件请发布)危险性的分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工程(I)开挖,支撑和降水工程,用于开挖深度超过3m(包括3m)的基坑(沟槽)。 (二)尽管开挖深度不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道十分复杂,或者土方开挖,支护和降水工程影响了相邻矿坑(狭缝)的安全性。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I)各种工具型模板项目:包括滑模,爬升模,飞行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安装高度5m以上,或安装跨度10m以上,或总建筑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 / m2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为15kN / m及以上,或混凝土模板支撑项目的高度大于水平投影宽度,并且组件相对独立且未连接。 (三)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架安装等全框架支撑系统。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件起重10kN及以上的起重工程。 (二)使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I)架设高度为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包括照明竖井和电梯竖井脚手架)。 (二)胶粘棚架工程。 (三)悬臂式脚手架项目。 (四)高空作业。 (五)卸货平台及作业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拆除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筑物和结构安全的工程。 六,暗输工程隧道及采用采矿法,屏蔽法和顶管法建造的隧道。 七,其他(I)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及电缆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 (五)预制混凝土建筑构件的安装。 (VI)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能会影响项目建设的安全,并且没有国家,工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子项目。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子项目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I)各种工具型模板项目:包括滑模,爬升模,飞行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护工程:架设高度为8m以上,或架设跨度为18m以上,或总建筑荷载(设计值)为15kN / m2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为20kN /米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架安装等全框架支撑系统,可承受7kN及以上的单点集中荷载。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的起重设备和方法,单件起重量为100kN及以上的起重工程。 (二)起吊重量为300kN以上,或安装起重机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程,总高度为200m以上,或基础高度为200m以上。 四,脚手架工程(I)架设高度为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二)附设的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设的高度150m及以上的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框架高20m及以上的悬臂脚手架工程。 五,分解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塔,烟囱,水塔,或拆除可能引起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文物保护建筑物,突出历史建筑物或历史文化特色地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输工程隧道及采用采矿法,屏蔽法和顶管法建造的隧道。 七,其他(I)安装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 (二)跨度为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为60m及以上的网架及电缆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挖深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掘桩。 (四)水下作业。

落地式脚手架施工工艺

(五)重量在1000 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的整体提升,平移和旋转的施工技术。 (VI)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能会影响项目建设的安全,并且没有国家,工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子项目。 危险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章章章第1条是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危险程度更高的子项目的安全管理,并有效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这项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较为危险的子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比较危险的子项目(以下简称“危险项目”),是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可能容易导致人员伤亡或引起子项目经济损失巨大。 危重工程和范围超过一定范围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重点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大项目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章前期保护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周围的环境数据,在调查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关键工程涉及的关键部分和环节,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建设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项目清单,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危险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时规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危险工程施工的技术措施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以确保危险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监督程序时,应当提交危险项目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特殊施工计划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特殊施工计划。 为实施总承包,特殊施工计划应由总承包单位制定。对于危险项目的分包,可以由有关的专业分包单位制定特殊的施工方案。 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加盖工作印章,实施。 危大工程如果进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制定了特殊的施工计划,则应由总承包商的技术总监和分包单位的技术总监审核并签署特殊的施工计划,并附在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特殊建设计划。工程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认为,特殊建设计划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审查和总工程师的审查。 专家应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选拔,该专家数据库应满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5名。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演示会议。 第13条经专家论证会议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并就批准,修改或拒绝特殊建设计划提出共识。专家负责示范报告并签署确认书。 特殊施工计划经论证后需要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重新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如果特殊建设计划未能通过论证,则建设单位应在修改后按照本条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四章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眼位置公布关键工程的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十五条特殊施工计划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将该计划提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信息,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计划。 如果由于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需要进行调整,则应根据本规程重新审查和演示修订后的特殊施工计划。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危险重大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不执行特别建设计划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限期内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大项目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发现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应立即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险项目专项建设计划,编制详细的监督实施细则,并对危险项目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特别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绝整顿或者暂停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危险的重大工程,需要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由监测单位技术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监督单位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对危险重大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人员,在进入下一道工序之前,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大型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志,以宣传验收时间和负责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险项目发生危险情况或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险项目的应急救援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项目恢复计划,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监督单位应当包括有关监督执行的内容,专项施工计划的审查,专项检查的检查,验收和整改等有关信息。五章监督管理25第二十五条住房主管部门四,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专家数据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发布给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组织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重大危险项目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人民政府部门或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并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检查重要的重大项目。申请保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抽查中发现重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改正。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如果在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应责令操作员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中止施工;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一)未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周边环境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项目清单的; (三)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险重大工程技术措施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五)未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勘测单位未在勘测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重大工程涉及的关键部分和环节,没有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审查重大危险项目特别建设计划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扣发30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民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人员和操作员交流了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 (二)未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宣布关键项目,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特殊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十天。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的专项建设计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未能完成超过一定规模的关键建设项目。特殊施工计划已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章组织专家论证; (3)没有严格按照特殊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特殊施工计划。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和安全检查; (三)未能按照本规定组织重大重大项目验收;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从5,000元至5,000元不等:(1)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审查关键项目的特殊建设计划; (2)发现施工单位未执行特别施工计划,不需要整顿或停工; (三)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暂停建设,不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督执行细则的; (二)未对重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三)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重大重大项目的组织验收;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监测资格的第三方监测; (二)未按照本规定制定监测计划的; (三)未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四)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下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行危险重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