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协议(木工计件是雇佣还是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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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赔偿协议,你会后悔的。拆迁可以直接拆房子吗?

最近在导读:,的咨询中,很多被拆迁人表示,在拆迁方的软磨硬泡下,他们刚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转念一想,觉得赔偿太低,亏本签了协议。因此,咨询律师想知道他们是否能食言。然后,签了字、按了手印的补偿协议能反悔要求重签吗?拆迁方能凭借协议直接强拆房屋、强征土地吗?,在这篇文章中,为大家分析了这种做法中的常见问题.

【要点一:签约后想反悔重签,难度很大】

赔偿协议最初是一种合同,其签订、效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均按《合同法》(2021年后《民法典》)调整。

据此,除非所签的补偿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合同一旦签订便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协议一方主体的被拆迁人当然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随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反悔要求重签。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内容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主要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仅仅是被征收人觉得补偿款数额,安置房面积、套数给少了而想要反悔,一般是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故此,在明律师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签约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一旦落笔签字,就意味着你对自己的合法房屋财产权利进行了处分,再想推翻重签可谓几率极小。

【要点二:行政协议需具有行政合法性】

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审查被告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滥用职权,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因补偿协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审查协议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土地管理法》是否正确适用,补偿项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实施期限是否严格合法。

【要点三:签了约就能强制搬迁、拆除房屋吗?】

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所有被拆的人都签了协议,在某个日期之前搬空房子,转钥匙离开。还有什么不能拆?其实并不是这样。

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签订行政补偿协议,那么这应该以最高法《规定》第24条为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经催告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不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若被征收人在签约后尚未实际搬迁就当即表态反悔,拒绝继续配合履行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需要首先进行书面催告,告知其依约履行义务。

被征收人不听劝诫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区/县政府报告,要求其做出书面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协议中的搬迁、腾空房屋义务(如“强制搬迁、腾空决定”)。

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一书面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也未履行的,区县政府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获得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决后,才能按照“判决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司法拆迁。

至于被拆迁村民在城中村改造、村庄整合、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拆迁等项目中与村委会、开发商等主体签订的“拆迁协议”,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合同后反悔,仍可明确拒绝相关民事主体拆迁房屋、占用土地。

村委会,开发商等。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农民继续履行合同,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简言之,无论是征收补偿协议还是搬迁补偿协议,都不能直接被拿来当作强拆行为的“令牌”。,对合法房屋所有人和居住者的强制驱逐和房屋拆除必须由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