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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子大厦”诉“玉子山庄”海润玉子大厦被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纠纷案,原告北京玉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子山庄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侵犯商标权,责令海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玉子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万元。

原告玉子山庄公司主张已在第36、37、42项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玉子”,并在第36、37项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PJY玉子山庄”,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并在其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上述商标。海润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玉子大厦”和“海润玉子大厦”作为项目名称,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海润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费,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海润公司辩称其开发项目名称的主词为海润和玉子,海润是我公司的公司名称,玉子代表项目所在地,“海润玉子”的商标与玉子山庄公司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作为价值巨大的商品,消费者会更加关注,其使用行为不会与玉子山庄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相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玉子山庄公司没有提供证明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没有要求道歉的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玉子山庄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玉子”字样和“PJY玉子山庄”字样,是“玉子”的文字,在汉语中不是具有约定意义的日常词汇。同时,上述注册商标的主要核准服务项目涉及商品房、建筑物、房地产等。并在玉子山庄公司多年开发经营的玉子山庄项目中使用,使“玉子”这一人物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海润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中使用“玉子大厦”和“海润玉子大厦”作为项目名称,并突出使用“玉子”一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类似“玉子”字样标记和“PJY玉子别墅”字样标记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房地产项目的价值虽然巨大,但并不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的商标价值可以被忽视,不能作为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解的因素。因此,法院不支持海润公司的相关论点,认定本案涉及的海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玉子山庄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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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