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基房产(浩创集团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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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于判决了!开发商石家庄举报自己状告业主!结果是.

沉重!石家庄某开发商爆料无照

将业主告上法庭

,终于有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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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石家庄世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滥用上诉权,

构成恶意诉讼,

决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石家庄市居民赵花95万余元购买石家庄世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启荣国际项目房屋,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同意于2017年5月1日交房。

今年8月,世纪宏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启荣国际项目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故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赵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合同无效。

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规范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

被告认为,根据相关统计,石家庄市房价2016年均价7548.42元,2018年均价.13元,整整上涨了一倍,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原告的意图一旦实现,就会有很多买方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的损害将是该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信誉。”被告在审判时说道。

法院发现,原被告与被告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涉案房屋为现房,但原告未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和被告对签署《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该协议应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并从被告处收到巨额款项后,以房价大涨后今天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声称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滥用上诉权,构成恶意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他的权利主张实质上应该被否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本院一审判决原告石家庄世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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