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住房公积金(西安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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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商和营销人员:
为了坚持“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方向,树立租购住房制度精神,我们将重点支持职工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住房,防止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靳鉴发〔2018〕48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坚〔2014〕14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于2018年8月15日研究,现将我市未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如下:
1.自2018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现有房屋【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上浮10%。
三、第三套住房标准为:
1.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产权登记记录为准。购买人(夫妻双方)在房屋购买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房屋产权权属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
2.以购房人(夫妻双方)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将纳入认定范围。
如果上述房产权属记录和购房贷款记录累计两次,则再次购房将被认定为第三套住房,即“购房贷款购房”。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金坚〔2016〕230号)第三条的规定,取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乐竹工卫〔2015〕3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六)项“职工异地借款有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乐山市本地固定账户,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乐山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乐山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