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之源怎么样(绿叶产品怎么样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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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之十九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件简介
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南开区绿之源药房张贴的海报,虚假宣传常用药物“康冰丸”、“清热解毒胶囊”为“抗日战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流感、防治良方”的特效药。经调查核实,截至检查时,天津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销售“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3584盒。商店对其销售的药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和荣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对天津绿之源药店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指导意义
依法查处虚假宣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打击虚假宣传,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尤为重要,有利于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增强人民群众战胜疫情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打击各种虚假宣传,维护市场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