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转商品房(一类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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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没有调整!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商对商’政策有变”的传闻已蔓延至“商对商”,导致不少市民通宵排队申请成本价房转商品房。
针对媒体报道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进行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北京市商品房转政策没有调整。如需发布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公开征求公众对政策草案的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进行调整,并预测政策将限制政府优先回购且交易对象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资格,导致大量经济适用房家庭排队办理过户手续。
据介绍,北京市有关部门于2008年4月8日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家庭,取得契税缴纳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房屋。业主应支付原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差额的70%。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5年6月17日,为进一步简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程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上市出售。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2008年4月11日以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取得契税缴纳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核发《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安置房建设投资中心回购。
另外,北京从来没有在任何政策和文件中限制过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