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今日重】2017经济适用房,从6月1日开始

关于受理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公告

根据《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张峥发规[2014]10号)规定,现将2017年受理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

张家港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售楼处(港城大道196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

(1)户籍条件:申请人已连续一年在市区(指杨舍镇,下同)取得户籍(报考入伍、外出学习、迁出后再迁回的,可连续计算户籍前后时间);申请人是本市现役军人的,应当在本市连续服役一年,退休后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申请人是军队转业干部,户口应在市区。

(2)年龄要求:已婚家庭申请人年满25周岁;单亲或单亲家庭,申请人年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一人家庭,家庭年收入在人民币以下,家庭财产在人民币以下;两人以上家庭,家庭年收入在人民币以下,家庭财产在人民币以下。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一切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4)住房困难标准:本市一人户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二人以上户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现有住房包括通过自建、购买、继承、生产分析、赠与等方式取得产权的各类住房。

申购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a)由于子女的避难,他们将户口从其他地方转移到本市;

(二)出售住房超过住房困难标准不满5年的;

(三)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以货币征收安置不满5年的;

(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地产许可证的;

(五)通过继承获得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但尚未办理房屋转移手续的;

(六)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超过标准的可用面积;(七)申请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有住房,经分户计算,平均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外有住房,按户计算后平均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内外均有住房,按户计算合并建筑面积后,家庭平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父母或成年子女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八)申请人离婚不满2年的。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中心收集并如实填写《张家港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夫妻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3)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交《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接受房屋经济状况核实及核实结果公示;

(四)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和联合听证;

(五)通过联合审查的申请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如果没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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