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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一男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纠纷致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1月27日

中新网海口11月27日电 (毛雨佳 吕明珊)日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处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导致交通事故的男子熊某江有期徒刑4年。

今年6月16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熊某某驾驶电动车逆行通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西府新城时,差点与30路公交车司机范某某相撞。熊某某把电动车停在公交车前,和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某吵了一架。

熊某江一路争吵跟着范某宇走上公交车并站在车门前,阻止公交车关门行驶。此时,范某宇趁熊某江不备关上车门驾车前行,熊某江便上前勒住范某宇的脖子,并拉扯范某宇握着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行驶到左侧的绿化带中,撞倒了交通指示牌后车才停下,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4588元)。在车停下后,熊某江从车窗处准备跳车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

经核实,当时船上有10名乘客。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江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公交车司机驾驶,造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熊某江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案发时该公交车上实际载客10名,可从重处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方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