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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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宝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章总则首先是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证公平分配,规范经营使用,完善退出机制。陕西省行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山建发[ 【2013】 336号)和《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8】 3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内公共租赁房屋的分配,经营,使用,收回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有限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分配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地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的无房工人和流动人口。在城镇就业稳定。负担得起的房子。 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是根据上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限确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是根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城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的,该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级实施和梯度保障,优先满足满足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家庭的需求。得到保证。 第五条通过新建,改建,购置,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它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以由社会力量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 第六条市和区住房建设局是本级公共租赁房屋管理的行政部门;市和区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事务。 人力资源,民政,自然资源,公共安全,市场监督,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各级部门划分职责,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较信息支持,共同确保安全公租房申请人数。审查和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应当指定一个人负责接受和审查公共租赁房屋的申请。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取公共分配与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共交通司机等住房工人的问题,以及重点政府项目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特殊任务,工业园区建设和人才引进。 ,一个满足公共租赁房屋安全条件并急需援助的特殊群体。需要有针对性的集中安置的,有关部门可以代表特定的社会保障团体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每个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另一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中的“家庭”一词是指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具有维持,抚养或支持的合法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群体。 第十条申请公租房的条件:(1)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城市有城市户口; 2。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残疾人除外)和非住宅财产的总价不超过一间7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平均售价的40%; 4。在市区内没有住房,或者当前住房面积低于该城市的住房困难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且年满35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新雇用的非家庭雇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市区城市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或非市区城市户口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5年内毕业; 2。城镇地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3。财产获取条件与住房收入低于中等收入的城市家庭的条件相同; 4。我和我的家人在市区没有住房。 (3)农民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城镇地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 3。财产获取的条件与市区低收入家庭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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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和我的家人在市区没有住房。 第11条申请和审查程序:(1)城市住户(单身人士)应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而新雇用的无房工人和农民工应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还可以向该地区的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这些材料在被该地区的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接受后,将被转移到相关社区。 申请人应提供家庭成员的信息证明,收入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承诺书,以核实家庭相关信息的适用性,并填写《宝鸡城市公租房》申请表审查表。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资格审查单位可以通过部门掌握的材料。 (2)社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调查,邻里访问,来信要求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并公布申请人名单第五号。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无异议或无异议的,应当将申请人的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输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三)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程序以及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将通过该申请的申请人考试材料上报县级社会住房管理中心。 (IV)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2个工作日内,该地区的社会住房管理中心将通过部门联合审查和信息比较的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市社会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发现符合要求,它将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和区政府的网站上发布5天。宣传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如果在公开公告后没有异议或没有成立异议,则地区负担得起的住房管理中心将批准申请人有资格获得保护,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市负担得起的住房管理中心。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市房屋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安全资格的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3章分发管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司员工将获得优先考虑,其余住房将由市政住房管理中心分配。 第十三条下列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应予以优先分配:(一)军队是优待对象,残疾和退休军人; (2)视宜勇为家庭成员,是市级以上的模范家庭; (3)城市地区的残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 (4)杰出的青年志愿者,以及在城市中归侨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发的入住通知后十五日内在指定地点选择房屋并签订《宝鸡市住房租赁合同》。如果认为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放弃,则它将在2年内不被接受。 “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 对于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民,我将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可以在市住房管理中心的同意下进行调换或调整。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合理使用房屋。它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租和闲置,并且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承租人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必要的费用,例如水,电,气和财产管理。 房客应照料并合理使用房屋和附属设施,未经授权不得翻新房屋。如果房屋或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则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如果确实需要翻新,则应与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部门商定,并且在退房时不得拆除或破坏翻新的设施,并且不赔偿翻新费用。 第十六条考虑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结合市物价局确定。在同一地点的住房市场中降低租金水平的原则。 ,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实施区分的租金,并动态调整租金,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标准分为3级:低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新雇用的无房工人和农民工的租金符合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在相同条件下购买公共租赁房屋的90%产权,并与政府分享财产。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共有财产期间,政府财产部分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提供公共租赁房屋的租赁,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 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退出公共租赁房屋。如果需要续约,则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将续约申请提交给地区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经审查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续签租赁合同;审查后不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搬迁期间,应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 如果在搬迁期结束时尚未退休的公租房,并且租户没有其他住房,则承租人应按市场价支付租金;如果房客有其他房屋,市房屋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客退还退还的公共租赁房屋。 如果租赁期尚未到期,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担保,则可以向区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在批准后进行相关的清算程序。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责令退租:(一)未经许可出借,转租或者交换租赁房屋; (二)改变出租的公租房用途; (3)销毁或任意装饰租赁的公共租赁房屋,并拒绝将其恢复到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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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租赁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超过6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 如果承租人拒绝腾空出租公共房屋,市房屋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房屋管理中心有权对举报涉嫌非法使用公共租赁房屋的家庭进行家庭检查。 地区社会住房管理中心在租赁期内至少进行了一次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担保条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退休。 第二十二条公开住房清单向社会公开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重新分配,并优先安排在役家庭。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屋的运营和管理责任是财产所有权部门或单位。 根据政府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将全部款项同等支付到国库中;政府出租公共租赁房屋的租金收入,政府根据产权比例收取租金,并全额支付给同级国库。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屋的租金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公共租赁房屋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房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屋的维护和保养,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解决。 。政府与企业共同建造的公共租赁房屋的维修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产权比例分担。涉及共同财产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应由共同财产所有人按产权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通过财政支出安排的,适合市场导向的各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内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购买内容主要包括:(1)登机管理。它主要包括组织房屋选择,签署,更新和更改租赁合同,签入,收集新入住者的基本信息,建立居民档案和签出。 (II)有关租金收取和房屋使用管理的事项。它主要包括租金的收取和支付,催缴付款,日常使用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以及收集举报证据。 (三)维护问题。它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IV)综合管理事项。它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信息的收集和录入;智能管理系统和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估和大众满意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房屋社区应当由公共租赁房屋的财产所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服务费由政府指导,并由财产使用者负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房屋建设局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和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我声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动态审查担保资格,质量报告和验证系统,第31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这些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和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公租房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渎职的,由其直接负责。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依法处罚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区社会住房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录在公租房管理档案中。 登记为候补候选人或者以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出租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录在公租房管理档案中;登记为候补候选人的,应当注销登记。已经租用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租,并按市场价退还租金。您不能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时,市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劳动部规定办理。 《住房和城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从发生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并将其记录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三万元以上。承租人自撤离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房地产经纪人的信用档案;罚款一万元以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名的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对公租房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这些措施将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陈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