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购政策(2020年天津限价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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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购政策将升级,新政将于4月1日实施

乾隆。中新网北京4月1日电据天津政务网报道,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号,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我们将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方向,进一步完善天津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实施意见》深化区域购房限制,对在天津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或多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单身成年人(包括未婚和离异)暂停再购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滨海新区除外)。本市非居民家庭需提供3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的证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同时,为满足居民刚性购房需求,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产,确保新建商品房及时上市销售,《实施意见》提出,在取得基础部位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未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应在2017年6月1日前办理销售许可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在各大媒体公开曝光,被市国土房管局列入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在违约整改完成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参与本市土地招标。

以下为实施意见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深化区域性购房限制

对于本市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居民家庭、本市两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以及一套或多套住房的成年单身(含未婚、离异)人员,暂停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滨海新区除外)。

本市非居民家庭需提供3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的证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第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确保本市居民和天津市劳动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炒作住房,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查询借款人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的便利。

第三,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的调节作用,增加住宅开发用地供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上市,平衡市场供求。对于新出让的市场预期高、可能价格高的住宅用地,采取“限价竞争价”、“限价竞争自住租赁房”、“限价竞争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的市场预期。

第四,加强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控制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物业,确保新建商品房及时上市销售,在取得基础部位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未办理销售许可证申请的,需在2017年6月1日前办理销售许可证。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在各大媒体公开曝光,被市国土房管局列入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在违约整改完成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参与本市土地招标。

第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不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垄断房屋操纵市场价格、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认真查处“首付”等非法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联合处罚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上签约、行政处罚、暂停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招标等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政策法规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