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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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税前扣除要避免五个误区

我们又见面了~

你没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企业的重要成本,也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之一。企业在结算和缴纳所得税时,必须考虑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这需要避免五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价值2000元以上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没有“2000元”金额标准的界限,代之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或“使用年限”标准。同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如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设备价值720元,但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应按固定资产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将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略有不同。

误区二:办公家具不是固定资产,购买时当期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使用12个月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设备、用具和工具;同时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在实践中,办公家具通常会使用12个月以上,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和预计净残值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

误区三: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税种不能在下一年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已足额上调,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未满,未足额扣除税收折旧,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剩余税收折旧年限内扣除。

误区四: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并扣除折旧,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税法另有规定,企业会计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以根据企业会计中实际确认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不做减税处理。比如房屋固定资产,30年会计提取折旧额。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报税时,虽然是固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更新很快;如果一年四季因强烈振动和高腐蚀而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b

误区五:由于折旧年限缩短而产生的额外折旧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如果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以按照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2013年7月,企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发生变化,汽车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0年缩短为5年。这一变动影响了当年的折旧额,比变动前增加了折旧额1万元。

税法规定汽车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企业变更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为5年,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所以当年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比变动前增加折旧额1万元”不需要缴纳增税。

需要提醒的是,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的变更,应按相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