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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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
温/羊城派记者董刘通讯员黎明广州市民黄有两个孩子,黄佳和黄怡(化名)。在黄先生去世之前,他患有旧的脑梗塞,高血压和其他疾病。他死后离开了财产。 姐弟两人到达房地产法庭。黄佳姐姐说她有父亲的遗嘱,哥哥黄仪认为父亲昏迷,中风后失去了照顾自己的能力,不可能立遗嘱。遗嘱不符合法律。 记者今天(5月30日)从广州荔湾区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裁定该遗嘱无效,该财产应由黄佳和黄仪共同继承。鉴于黄佳对黄的主要支持义务,在分配遗产时要多加说明。 老过死死“遗告”将房给女黄和他的前妻生下了两个姐姐黄佳和黄仪,后来又嫁给了吴,后者没有孩子,婚后也没有收养孩子。 2013年,黄与吴同意离婚,并协商广州市荔湾区一所房屋(以下简称“争用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黄。 2014年,黄先生被送进医院治疗,并因出院诊断出老龄脑梗塞和高血压而出院。 2016年,黄佳将黄氏搬到了养老院。黄先生于2018年去世,争议房屋已在黄先生下注册。 由于有关房屋的继承权争议,黄佳向广州荔湾区法院起诉黄仪,称黄将根据自己的意愿继承有争议的房屋。黄毅坚决否认遗嘱的有效性。姐妹兄弟俩拒绝放弃。 因此,作为主要证据,这看起来像什么? 遗忘是此写▼“我是黄,身份证号:XXX。性别:男。种族:汉族。婚姻状况:离异。住所地:广州荔湾区XXX。我愿意在100岁,他的名字(广州市荔湾区XX号)和他的银行帐户存款及退休金留给了女儿黄佳,没有其他人可以干涉反对。 (目击者:梁某和严某)2017年5月7日姐弟对簿对反互说说那么,这合法吗?
自书遗嘱的有效范文
我姐姐黄佳说饭菜是由黄某决定,由黄某在黄佳的丈夫的朋友梁某和颜某的见证下写成的。黄的私人印章在严的协助下加盖了印章。 弟弟黄乙指出,黄某中风入院后,他的头脑不够清晰,失去了照顾自己的能力。立遗嘱是不可能的。遗嘱不符合法律。 黄原先将房子交给了黄仪,但当时由于黄与吴之间的离婚纠纷,房子无法一次转让。后来,由于黄先生的精神错乱和不便,他无法再处理交易程序。 法院判决代理书将无效法院怎么看? 广州荔湾区法院获悉:首先,黄光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黄在2014年患上了旧的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在2016年的另一起相关诉讼中,黄佳说黄的身体状况不佳,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出庭。黄在订立遗嘱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令人怀疑。第二,“遗嘱”证人的问题。两位证人都是黄佳丈夫的朋友,对黄佳有一定的兴趣。不应该邀请他们担任遗嘱证人。第三,“遗嘱”中立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没有黄的签名,只有在证人的协助下盖上黄的私人印章和指纹。无法确认是否由Huang实际印制了私人印章或指纹。 总而言之,法院认为,“遗嘱”并不完全具有代理人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其有效性尚未得到证实。黄氏的继承应依法进行继承,即黄甲和黄乙的一级继承人。 由于黄先生已去世,而有争议的房屋仍以他的名字登记,因此黄怡声称黄将房屋交给黄怡是没有根据的。鉴于黄佳已经履行了对黄的主要维护义务,因此他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加说明。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黄佳将继承7/10的股权,黄毅将继承3/10的股权。 黄甲和黄乙双方均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效的代理人遗嘱需要满足实质性和形式上的要求广州荔湾区法院少年家庭法庭法官陈晓谦说,代理人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即别人写的遗嘱。根据继承法,建立有效的代理人遗嘱必须符合实体和形式上的要求。 实质性内容主要体现在订立遗嘱的主观方面,形式要求主要体现在立遗嘱人的签名上,帮助立遗嘱人记录其意图,证人人数和利益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黄震中了影响意思表达的中风,他的遗嘱没有被他签字,因此他无法确认私人印章是否属实。 此外,遗嘱中的两个证人是黄佳的朋友。在这种情况下,黄佳的证明应基于更高的证明标准,以排除相关的合理怀疑。 因为黄佳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遗嘱是黄某的真实意图,并且该遗嘱没有黄某的签名并且不符合委托人遗嘱的法定正式要求,因此该证明无效。 代书遗嘱不仅具有手写遗嘱的一般属性,而且在形式要求方面也有特殊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可变性和复杂性。
自书遗嘱有效期多久
判断立遗嘱人的心理状态,证人的利益,签名的真实性等,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排除合理的疑问,特别是要全面检查立遗嘱人需要代理人的原因,并记录立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医疗记录,音频和视频记录可帮助恢复代理人证人,证人的证词以及证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等,从而确定代理人证言的有效性。 (有关更多新闻信息,请关注羊城派系pai。ycwb。com)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将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处理。 自书遗嘱人将写下并签名,注明年,月和日。 代书将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其中一位应代表该人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 A录音形式的遗嘱应由两名以上目击者见证。 紧急情况下,遗嘱可以成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立遗嘱人能够作出书面或录音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下列人士不能用作遗嘱的证人:(一)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为有限的人; (二)继承人,受益人; (三)与继承人,受益人有关系的人。 第22条:没有或能力有限的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显示出立遗嘱人的真实含义。在胁迫或欺骗作用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虚假遗嘱无效。 旧版将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