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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商标侵权产品也是侵权?卖家:不知道怎么办
我们常说的商标侵权其实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通常采用“近名牌”的行为来吸引客户获取利润,除了利润损失的危害之外,商标所有人往往还要承担“近名牌”的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负面市场影响。
如果消费者误买了产品,产品出了问题,最终名誉扫地,仍然是商标所有人。
而在从商标侵权到产生利润的过程中,必然有交易。
众所周知,在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厂商、销售者、厂商都会生产和包装侵犯商标权的产品,那么销售者会销售这种产品造成侵权吗?
“中华牌”铅笔
“每次购买只差两毛钱,不用卖假货。”萧山的万博说。
但“商标侵权”的申诉还是交给了他,将万老板告上法庭的是中华牌商标持有人老凤祥(上海)有限公司。
据了解,该公司派人到万老板的商行购买了十多支铅笔作为公证,并以万老板侵犯商标权为由索赔3.2万元。
万博虽然说不会因为两毛钱的差价而故意购买假货出售,但无法提供购买来源,万博出售的中华铅笔大部分都是假的。
最后,法院判令万老板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万元。
卖铅笔前后利润只有一百块,但是赔偿一万块。
由此可见,万老板在这场官司中损失惨重。
“尤氏地板”侵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尤氏木业有限公司的举报,南浔区某工艺品商行销售刻有“尤氏地板”的红木座椅、标有“SUNYARD、尤氏地板图”的清洁保养服、天然樟脑防蛀粉、地垫、多功能静电拖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总局查明,侵权方先后从浙江义乌、山东莱芜、江西九江购买侵权嫌疑产品,并从南浔区购买刻有“尤氏楼”标识的红木座椅。
根据《商标法》规定,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没收所有侵权产品,处以7.5万元的罚款。
在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自己因主观无知等原因对案件提出异议的。
行政在定性过程中也有两种观点:
一方认为当事人可以提供购买来源,可以查证;此外,普通人无法通过肉眼识别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无知。
对方认为浙江尤氏木业有限公司在地板市场上信誉较高,事件发生地点在尤氏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当事人就近放弃购买远非合理,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因此,当事人是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意。
一些企业在从事商标侵权时,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销售流向市场,很可能被商标所有人发现并被起诉侵权。
在这种流通中,卖家往往会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因为这是销售侵权产品的直接利润。
但在这个过程中,他和萧山的万老板一样,并不知道自己卖的“中华牌”铅笔是假货。大部分卖家并不知道商品侵权,也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商品。因此,销售和流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不同的方面进行定性。
QES:销售者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销售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
QES:如何处理卖家商标侵权?
1.销售者的商标侵权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按商标侵权处理。
2.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不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较大的销售者,将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确定行政处罚的轻重。
QES:卖家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1.在选择进货渠道和货源时,要注意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并查看商家的商标许可或商标授权许可。
2.购买商品时,依法索要票据,保留卖家姓名、姓名等线索,只有在商标侵权发生后,才提供有效证据。
3.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诚信经营,不侵犯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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