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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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房租政策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中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武汉市单位 为了进一步实行房租和购房住房制度,支持公积金储户的房租需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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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清除出租条件。不拥有住房并在我市租房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储户(本人和配偶)将从“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每六个月支付租金”中调整为“每个季度都可以由我自己撤回,并且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II。规范住房配额。出租公租房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支付;租赁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即:未婚(单身)从“每月不超过7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已婚家庭从“每月不超过1000元”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每月1300元”。 III标准化提取过程。出租公租房,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并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出具租金单;商品房出租:提供:无房屋证的家庭,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发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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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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