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报告(五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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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是流程信息,不公开吗?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公民和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权了解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以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但法律未规定公开的除外。

保障拆迁权利的第一步是从政府机构获取相关证据。公开政府信息很容易。填写电子申请表,邮寄到政府机构等待回复。但在实践中,即使部分被征收人申请公示,也得到了回复,却对回复的内容感到不解。

今天北京戚颖征收拆迁律师想说的一个案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是——竣工报告是竣工备案过程中形成的过程草案信息,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尚未完成。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但尚未公开。这个行政批复应该怎么理解?

关于此问题,浙江省0602线初有一个由来已久的(2016)00147号判决,即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绍兴市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告以属于行政机关正在审查的过程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法院裁定竣工验收报告不是被审查的工艺资料后,撤销原答辩,要求被告限期重新答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行为。

备案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核实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回执。

对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目前我国房屋验收行政许可制度已逐步过渡到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即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竣工验收的制度。笔者认为,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性管理,行政人员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因此,备案申请材料的竣工验收报告应视为竣工材料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