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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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其他海域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在实行关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必须满足关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低能耗,低材料消耗,低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采取措施,控制与工程有关的原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