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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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地下车位归属权

住宅停车位分为开发商拥有的停车位和用于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位。关于住宅防空工程中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业界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个由社区开发商拥有;第三个由社区的所有所有者拥有。从民防地下停车场获得收入的权利也有不同的看法。谁拥有人防工程停车场的产权?谁拥有利润权?在此,作者仅根据检索到的一些典型裁判案件来分析主流裁判意见。 一,关于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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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裁判的意见:人防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主要原因如下:1。根据《不动产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地下民用停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属于其所建建筑物或附属设施。开发人员应对此拥有所有权。 《民防法》关于使用民防工程的有关规定不是关于所有权问题的具体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没有抵触或抵触; 2。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建筑物专有权纠纷审判中有关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地下停车位具有独立性在建设和使用中,是开发者专有的,不归所有者所有。 3。用于人防的地下停车位不包括在房屋建设池中,也不归业主所有。 II。论收入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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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裁判员的观点:开发商拥有民防地下停车场收益的权利。主要原因不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地下停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使用,管理,收益; 2。人防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分配给业主的房价。没有证据支持它。 附件:典型案例索引: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中字01318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年)琼02民万35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年)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67号,南京市巨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顾民初字第7783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7民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廖01民万6340号,武汉市江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E 0102,民初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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