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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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注册申请不适用于代理机构规定,签发未经我签名的证明书的行为无效!

珠海房产登记查询系统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的适用形式见《代理规则》判断要点: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地产登记,则代理制度不适用。适用分析:《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书。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登记的,其授权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证或者认证。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机关的正式检查: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未签字的授权书进行房地产登记。事后未明确批准的,依法撤销注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式审查义务基于声称注册行为合法有效的主张,因此不予支持。适用分析: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是合法的。注册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我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了一项民事行为但没有否认这一行为,则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了“承认”,但是承认的方法仅限于表达,沉默和推定都不能视为承认的方法。如果申请人没有明确指出他人的代理注册行为,则应视为拒绝。因此,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不是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处理房地产登记。如果申请人事后未明确承认,则注册程序是非法的,应依法予以撤销。尽管根据相关法律,房地产登记机构正在进行登记,但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材料通常是形式检查,而不是实质性检查。申请人提交完整材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对于非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注册授权机构为: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授权书没有正式要求并且申请人拒绝后续跟进,则应给予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