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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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

刘元媛江苏省如东县人民医院阅读提示:在审判实践中,应将夫妻关系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仍然存在许多难题。实际过程。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夫妻关系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划分,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困难。以下部分从一个实际案例开始,并结合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讨论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一,两个离婚纠纷案例案例一:2014年5月,村民苏某带走了前夫石某,前夫的父亲石太,前夫的母亲尹某,姐姐石琴和女儿史爽出庭时处理未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名被告辩称,原告的土地承包权仍归其父母所有,原告和史某已于2010年离婚。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期限,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主张。

父母去世土地归谁所有

经过审理,确定原告苏某和被告人史某是东方昌昌在同一村庄同一组的邻居。双方于199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在1997年的第二轮承包中,被告石太湖的总人口为6人。土地承包经营证共5。56亩,扣除非承包土地后,现有承包耕地4。24亩。 [1]案例2:原告王某起诉法院与丈夫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4。2英亩的承包土地。在诉讼中,李某提出抗辩,说该土地是1997年获得的,王某是2000年在其家庭中结婚的,该土地属于他和父母,王某的土地在他母亲的房子里。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先生签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主的名字是李的父亲,人口为三。李某还提交了所属村委会的证明书,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上的三个人是李某的父亲,母亲和李某。 经调查,该土地已由李先生签字批准,并出租给该村经济合作社大规模种植金银花。租赁期限为十年(2010年5月至2020年5月),年租金为5,000元。 。此外,李的父母于2010年去世。【2】

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承包案件

以上两个案件涉及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