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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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五

公司法司法解释I两三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公司法司法解释I两三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I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公司法司法解释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138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3月27日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1607次会议对该会议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有关申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适用。2014年2月20日修订

法释【2014】 2号

为了正确适用经第18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该公司专门将本公司适用于人民法院,以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第一条Af在公司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尚未结案,在公司法实施前发生民事行为或事件的新近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由于民法或公司法提起人民法院之前发生的纠纷,如果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的公司法。

第三条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180天以上的持股期间,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届满;所需的控股公司总数百分比一股以上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实施《公司法》之前已最终审判的案件进行重审时,《公司法》的规定不适用。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2014年修正案)》的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8。05。19发布日期: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

法释【2014】 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在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案件审理公司解散作了以下规定和清算案。

第1条个别或集体持有公司全体股东投票权10%以上的股东,应基于以下原因之一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并遵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一)公司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超过两年,并且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

(三)公司董事长期存在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管理和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在其他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司的持续存在将给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理由是其知情权,要求利润分配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和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未经清算即被吊销。可以接受

第二条股东提请公司解散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清算公司。

第三条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由股东提供担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保全。

第四条股东应以被告人的身份向公司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如果原告与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方;原告坚持不改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针对其他股东的诉讼。

原告应将公司解散通知其他股东,否则,人民法院应通知他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益相关者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许可。

应注意调解。当事人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购买股份或者通过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生存,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公司的存在不能够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公司购买了原告的股票,则该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票。在转让或注销股份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与公司的债权人对峙。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诉讼解除的判决对公司所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后,如果再次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了公司解散诉讼,人民法院不会接受。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自产生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自行开始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1)公司解散,清算组不成立的,为清算而设立; (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下,债权人尚未提出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申请清算公司。法院应予以接受。

第八条:受理公司清算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员可以由以下人士或组织选出: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业资格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和股东的请求或者根据其权限,更换清算组成员: 1)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3)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如果公司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应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按照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在国家或公司进行注册。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将在具有影响力的省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清算组没有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无法偿还。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批准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实。如果清算组拒绝重新确认,或者债权人仍对重新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则债权人应作为被告向公司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应予以接受。

第十三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宣告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作进一步申报的债权人,由清算组进行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结束意味着该清算报告已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四条债权人的补充债权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前依法清算。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因此无法全额付款。债权人主张股东偿还剩余分配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人或清算组应当以公司未分配财产,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所取得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补充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 。

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不得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合同法解释一至五全文

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清算。债务清算计划。

如果债务清算计划得到所有债权人的确认,并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批准。清算组按照清算计划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清算程序。

如果债权人未确认债务清算计划或者人民法院不同意,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布破产。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法定货币的贬值,损失,损害或灭绝。公司财产。债权人声称,如果公司的债务有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其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资产,账目,重要文件等的损失,不能已清算。债权人声称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情况是由实际控制器引起的。如果债权人声称实际控制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债权人,否则清算不依法进行。如果该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处理注销法人登记,而债权人声称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发生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控制人应当承担公司债务清算的责任。支持它。

公司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股东或第三方承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过两个人,其中一个或多个应符合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条例第20条在规定了第1款的民事责任之后,如果声称其他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额应视为清算资产。股东未缴的出资额包括到期和应缴的未缴出资额,以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尚未到期的出资额。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付清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对合并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尚未缴清的资本,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声称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连续或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集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清算小组成员因前款规定的原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公司已被清算并取消。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公认。

第二十四条: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解除,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总部的所在地。公司办公地点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县,市,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公司的解散诉讼案和公司清算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级市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和公司清算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4】 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审判实践,对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法律纠纷等法律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公司成立,出资和股权确认。

条款签署公司成立章程,向公司认购资本或股份并履行公司成立职责的人应被视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以下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以成立公司。合同对方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如果前款规定的合同被确认,或者实际上已经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的对手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它。

第三条保荐人以成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成立公司后,合同的对手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使用了要成立的公司的名称与对方交易,​​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公司声称不以此为由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相对商誉除外。

第四条:由于某种原因未成立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发起人的全部或部分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某些发起人按照前款承担责任并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责令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责任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出资比例,则按均等分担责任。

如果由于某些发起人的过错而没有成立公司,而其他发起人声称他们承担了成立所产生的成本和债务,则人民法院应根据该过错确定瑕疵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由于履行公司的设立职责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要求所有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或无瑕疵的保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追回有缺陷的保荐人。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人没有按时支付所认购股份的股份,它可以从被告股东那里收回。

第十四条股东提取资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将资本返还给公司,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提取出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它。

公司债权人的股东要求逃避出资的,应当承担补充债权,以弥补公司在撤消资本利益范围内无法偿还的部分债务,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协助逃避出资的实际控制人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逃避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如果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的要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投资者投资了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后,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性财产贬值,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投资者承担补充性出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提取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性规定,例如要求分配利润,认购新股的权利,以及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要求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如果股东要求限制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提取全部出资。提醒公司付款或退还款项后,他们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或退还资本。如果股东要求确认撤销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判决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应当缴纳相应的出资额。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当事人在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额。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本条例第13条第2款对股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对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投资义务的股东提供支持。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提取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将出资退还给公司。支持。

公司的债权未超过诉讼的时效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破产或未履行清偿的股东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提取出资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股东以出资或者返还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为由进行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0条:如果当事双方在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方面存在争议,并且原告提供了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则被告股东应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股东的资格,由公司作为被告,与本案有争议权益有关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下列事实之一:

(一)资本已依法投资或认购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已经以其他形式转让或继承了公司的股权,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投资义务或依法取得股权后,公司没有发行资本证明书,未将其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代理机构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规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争议。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的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在投资权归属上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上的股东以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更换股东,签署资本证明书,将其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在未经公司一半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公司的其他股东,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25条名义股东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如果实际投资人以拥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处置资产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合同法有几个司法解释

名义股东出售股权会导致实际投资者的损失。实际投资者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要求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在未支付的公司股本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务无法偿还。非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实际出资人赔偿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原股东将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仍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受让人股东将使用股权的实际权利。作为理由如果确定裁定股权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原股东处置股权导致被转让股东损失。被转让的股东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登记变更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受让人股东也因未能及时登记变更而有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假装以他人名义投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非人身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被请求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支持以负责补足出资或者赔偿公司债务的名义注册为股东的任何人。无法偿还。

法释〔2017〕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现适用于公司决议的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法律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否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接受。 。

第二条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提起诉讼时应当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要求确认其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的决议没有成立,无效或将决议列为被告。决议中涉及的其他有关方面可以依法列为第三方。

在初审法院辩论结束之前,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并且可以被分类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法仅略有瑕疵。如果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将不支持。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所有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外,无需举行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即可直接作出决定;

(二)会议不对决议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持有的投票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率;

(5)其他导致解析失败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法院裁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由公司与诚实信用交易对方按照民事诉讼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辨率不受影响。第七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具体文件和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在持股期间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具体文件的请求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由人民法院裁定该股东具有《上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公司法: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要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所有股东均同意的除外;合法权益;

(3)在向公司提出检查要求之日之前的三年内向公司的会计账簿报告了有关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

(四)其他目的不当的情况。

第9条公司的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上剥夺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的权利。如果复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听取股东提出的索取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请求,并支持原告的主张,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注明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目录。

如果股东根据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查阅公司的文件和材料,则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从业人员协助。法律或按照惯例。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将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要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这些法规的第10条,协助股东访问公司文件和资料的会计师,律师等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能按照《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的规定出示或保存公司文件,给股东和股东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

该公司应列为被告。

在初审法院辩论结束之前,如果其他股东根据相同的分配方案要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则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14条如果股东提交了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该决议指定了具体的分配方案,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而公司拒绝分配利润及其辩解,则认为该决议无法执行尚未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未按照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出具体分配方案,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除股东造成的损失外。

第16条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而变更,而其他股东声称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非所有股东另有约定。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并应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以确认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股东不购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转让。

如果股东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另一股东主张受让股东应以书面或其他可以确认收款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相同条件通知他,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相同条件下,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照约定放弃转让的股东除外。符合本法规第20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本规定所称的“等效条件”时,应当考虑股份的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 。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股权转让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者条文不明确的,以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如果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少于30天或未指定行使期限,则行使期限应为30天。

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转让股东,除非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或所有股东都同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其他股东认为转移股东的损失赔偿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征求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意见,也不得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应支持在相同条件下购买转让的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悉或应当知悉行使优先权的条件相同或更多之后的三十天内仍未提出要求。自变更股权登记之日起一年以上。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交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更影响的请求。如果他们不同时主张在相同条件下购买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其他理由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除了损害赔偿。

如果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由于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而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可以要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非股东时,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十二条的“书面通知”和“通知”。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平等条件”时。

在合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时,应遵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三条的“书面通知”,“通知”和“等效条件”。适用《公司法》第72条。时间,您可以参考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应列为原告,监事会应负法律责任。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或监事代表该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对监事提起诉讼,或根据第153条对其他人提起诉讼《公司法》第3款如果提起诉讼,则应将公司列为原告,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列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

在初审法院辩论结束之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胜诉权益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部分或者完全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参与诉讼。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适用本规定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执行本规定之前已经定案的案件,或者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