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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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意向书可以违约吗

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值得学习!)PE投资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及主要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

PE投资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及主要内容

安徽财经大学

--盈科刘永斌律师、王严

一、何谓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Letter of Interest)是双方当事人就项目的投资问题,通过初步洽商,就各

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表示合作意向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

投资

协议的前奏。

顾名思义,该协议所列的内容通常是意向性的。有时

PE机构会用投资条款清单来取代投资意向书。无论何种形式,协议中涉及的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投资意向书或称投资清单的签署,是PE投资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为只有签订了该协议投资机构才会着手做尽职调查。如果PE机构对尽职调查的结果表示满意,符合约定的投资条件,同时目标企业为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PE机构将与目标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二、

投资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相对于投资协议来讲,投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一种君子协定,只有保密条款等个别条款有法律效力,但为未来的投资协议奠定了基础。

投资意向书是一种前期磋商性文件。即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已达成一致的事项进行记录的过程性文件。虽然这些文件载明了当事人的名称、主要商谈事项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但是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关于自己是否愿意受法律效力的约束或者受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效力的约束并不明确,甚至直接有“该文件不具有约束力”、“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等排除合同效力的条款,因此这些文件被排除了合同约束力。虽然

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应吗

约定的内容不是终局的、最终生效的。但是,从信誉角度来考虑,如果尽职调查结果令双方满意都会尽量遵守。

我们也要注意,投资意向书中的个别条款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保密义务、排他性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

投资意向书(投资条款清单)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意向书几乎囊括了正式投资协议的全部内容,旨在初步确定正式协议的主要条款,并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和细化。签订投资协议后,几乎不可能通过投资协议变更意向书的关键内容。因此,无论是私募股权机构还是标的企业,在签订意向书时,都要明确什么是最重要的条款,什么是特许条款,特许的底线在哪里。为了一些对你方重要的事情,做很多不重要的让步。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优先股更具吸引力。

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多为投资机构,持股比例相对较小。

作为一个小股东,陈PE投资者希望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他们设立了一项特殊的权利。优先股的特殊权利使得在某些事项上,即使是私募股权机构的意见,也有必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而言,这些权利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出售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发行优先于现有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股息、处置公司资产、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主营业务等,未经优先股股东同意,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2。优先购买权是指投资完成后,在目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下列情况下,优先购买权通常被排除在外,如目标企业的职工持股计划、现有期权的行使、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形。

三。清算优先权?清算优先权是指私募股权公司在标的时或停业时,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在协议中约定,因清算原因,应当履行清算程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分配给投资者,并保证投资者至少获得与投资相当的金额。有的协议甚至规定,优先权不能完全实现的,由目标企业原股东赔偿,目标企业原股东对优先权承担连带责任。谈论

(1)常见的估值的方法主要有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法、现金流折现法等。

对于传统行业,投资人优先考虑市盈率法、现金流折现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人首选市盈率法。根据不同的投资阶段、不同的财务状况,如果被投资企业正处于早中期发展阶段并且尚未实现盈利,投资人较多使用市净率法、市销率法;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处于中后期发展阶段,此时公司往往已经实现盈利各方面发展比较成熟,上市预期也比较强烈,此时较为普遍适用市盈率法、现金流折现法。

(2)估值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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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对赌协议,投资人与融资方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人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

证监会对对赌协议的态度可以概括为:认可对赌协议合法有效,但要求拟上市企业在IPO前清除对赌协议。而对赌协议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进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这是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清理对赌协议的原因。

5。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是一种可以保证之前投资人利益的约定,可分为结构型反摊薄条款和价格型反摊薄条款。结构型反摊薄是指当企业增发新股,应该无偿或按双方认可的价格授予原投资人相应的股份,以保证其股权比例不变。价格型反摊薄,为保障投资者不会由于未来公司以较低价格(低于有关投资者支付的价格)发行股份而被摊薄。就是说如果后续以更低价格发行了1次或多次股份,转换价格就会比初始购买价格低,优先股能够换成更多的普通股。

6。管理层的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

PE投资时会要求被投企业管理层进行某些承诺或约定。在投资期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是肯定性条款,如定期提交经营管理报告、确保按用途使用投资人的资金、确保企业资产和财务保持良好的状态。在投资期内不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是否定性条款,

7号。根据《董事会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三名董事,股份公司至少有五名董事。董事会的组成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确定。一个合理的董事会应该在投资者、企业、创始人和外部独立董事之间保持平衡。董事会普通股由普通股股东选举产生。有投资者优先计划的董事会将获得不同类型股份的相同董事会席位。投资者也可以推荐独立董事。

8个。共同出售权是指当其他股东,特别是原股东欲转让或出售时,投资者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按原股东与原股东的售价向第三方转让。

投资者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当原始股东想“退出”时,他们也有机会和原始股东一起“退出”。应该说,共同出售权是对目标企业的初始投资者和投资者的约束。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除非公司明确禁止,否则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联合销售权,均不受法律约束。但这种协议只能在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在第三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共同出售权只涉及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方要收购原股东。因此,在共同出售权条款的设计上,可以约定原初始股东必须优先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并征得出资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份。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它要求原始股东进行协调,以便投资者能够参与交易。

9号。上市时间承诺:投资者以盈利为目标,冒险投资企业。无意上市是一种让双方都满意的方式。投资者可以与目标企业和目标企业股东约定合理的上市时间。

10个。任何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可以分为三类:改变优先股的权利和地位、改变优先股的比例、改变优先股退市的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同意需要一定比例的优先股股东同意。对企业来说,比例越低,越有利。

11号。股份回购,目标企业维持公司经营,但未能实现投资时承诺的业绩指标或未能在上市承诺期内上市,并要求原股东按约定价格行使回购权,以保护其利益。

本条规定回购价格的计算和公示。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回购股份的情况包括:目标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上市;连续几年未达到业绩指标;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企业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是虚假的、严重遗漏的、误导性的等,每一个投资案例采用的意向书不同,主要取决于私募股权的交易习惯和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谈判能力。投资意向书的结论是私募股权与目标企业博弈的过程,是双方在投资初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投资意向书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整合与共赢,反之亦然。不合理的投资意向书可能阻碍私募股权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