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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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缴增值税计算

洛阳理工学院

【原件】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争议Pi州中宏前言回首2016年,对我们纳税人最深远的影响是营改增。 36号文和18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时代的开始,营业税与我们的青年时代相去甚远(此处省略一万个字)。国家从制度层面设计了房地产改革预付款制度,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了对纳税人日常经营的影响。但是,实际上,预付款被用作收集和管理的手段。预付款期何时结束?纳税人何时承担“正式”增值税义务?有关这些问题的国家相关法规尚不明确,而且不同地区的不同税务机关的实施也导致税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并影响税收法律的公正性。进入2017年,我相信随着各个地区的新项目逐渐进入预售竣工阶段,上述问题的影响将会凸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何对其业务改革和增加实行预付制?众所周知,由于其经营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未完成时就开始进行预售,并且有很大一部分项目付款是在项目预售后结清并支付的。如果增值税符合营业税的规定,则在取得预售收入时将产生应纳税额,这必然导致纳税人(尤其是采用一般税法的纳税人)产生大量的增值税。早期预售阶段的销项税。由结算和工程付款支付形成的进项税不能从先前的销项税中扣除,这变相增加了纳税人的财务压力和税负。为此,国家从制度层面设计了用于房地产改革的预付制度,要求纳税人在预售阶段以3%的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并规定当纳税义务发生时,则计算当前应纳税额金额,扣除预付税款和申报税。从而避免了由上述时间差异引起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根据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18号”),无论采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或采用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的征收和管理中实行预付款制度。 3%的税前税率与5%的旧营业税税率相比有所降低,这减轻了纳税人的初始资金压力,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2。纳税义务发生时如何界定现有纠纷
收到预付款时,应按照预收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收到“预付款”后应开始预缴增值税。 :首先,必须有销售;其次,付款为“预收”,即销售交易尚未完成,目标尚未交付。因此,纳税人签订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后,确立了销售行为,应按照增值税规定预付付款的“预收款”;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临时收款(例如,诚意金和意向金)无法建立销售行为,因此无需预付增值税。为此,所有地方税务机关关于预缴增值税开始时间的问题基本相同,没有重大争议。但是,确定预付增值税的截止时间(即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则。 《 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以下简称“ 36号文”)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扣除预付税款后,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当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预付款义务将自行终止。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36号文第4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收到销售付款或取得所要求的销售付款日;发票在发票当天发出。收到的销售收益是指纳税人在出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期间或之后收到的付款。取得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期或不动产变更的日期。 “开具发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增值税责任;如果满足“应税行为和销售收据或销售凭单收据”的条件,也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前提条件什么是“应税行为”?政府总署关于“应税行为”的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提供了解释标准,但是一些没有明确口径的税务机关,
一是应该根据交货时间来定。目前,参照几个省市实施上述口径。例如,《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制增值税政策指导方针第4号》明确规定:“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自建房地产项目的时间应纳税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征税,但实际交付时间要早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以销售合同为准,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如果实际交付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则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交货时已获得增值税发票,此时已确认发生增值税义务时,这很容易要求纳税人接受,这也符合立法对房地产公司预缴增值税的初衷。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确定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纳税人由于项目延误和其他原因而没有完成项目,则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获取时间将被延迟,届时将是不可能的。点扣。第二个是它应该基于项目的完成时间。还有人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在项目完成时已经结清了项目付款,并可以获得完整的进项税发票。此时“清算”增值税是合理的,并且还可以避免无法扣除纳税人以后形成的大量进项税的问题。但是,这种观点缺乏税法的基础,实际上增值税是与土地增值税混在一起的。第三是它是按照签订合同的时间(包括预售)。在我的工作中,我听说各个税务机关都按照这种方法回应了纳税人的咨询,也就是说,只要他们签署房地产销售(或预售合同)并收取所有款项,他们就会须缴纳增值税税款。如果是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则申报为11%。对于增值税,如果是简单税收计算方法,则申报为5%。这是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一种简单方法,该标准的实施将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提高,但不会增加总的税收负担,仅涉及纳税人的资金。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预缴税法中税法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导致大量的进项税不能从预售中扣除到项目的竣工结算中,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负。
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确定了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假设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并且在预售前将商业用房立即售罄,那么可能有将近75%的纳税人。建设资金尚未支付,无法获得特殊增值税发票。将来获得的相应进项税额将不能从以前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上述方法是不合理的,并且违反了税法规定,应理解系统设计的立法意图不容忽视。认为对税法的理解不应忽略立法在制度设计中的初衷,也不宜选择不利的纳税人来实施12月26日,财政部副主任张少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办了关于增值税改革和增加的新闻发布会。有人指出:“增值税改革和增加是建立在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基础上的,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素,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一体化发展。全面开展试点改革,建立运营,建立相对完善的基于消费的增值税系统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标准化的增值税管理系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成就。为了“免征双重征税”和“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由于房地产的经营特点,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主体一般是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是通常是专门为开发项目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机问题,如果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口径,导致无法抵扣纳税人以后产生的大量进项税,将大大增加实际税收负担纳税人。这些税收负担是不可能的,它会传递给下游消费者,因此违反了“消除双重征税”和“建立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国家发布的《 36号文》和《 18号公告》设计的增值税预缴制度,主要是为了抵消营改对纳税人的影响,防止纳税人产生大量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总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如果不能达到这种效果,则显然有悖于系统设计的初衷。总之,作者认为应该适当地理解第一种。尽管许多省市已经发布了实施这种口径的指导方针,但是各个地区的实施口径仍然存在差异,我希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够统一并保持税法的刚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