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最多的省(2019我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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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各省人口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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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公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批准常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获得通过,现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执行主任第十三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应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法律;其他人员也应受到其单位或组织的纪律处分。将第41条修正为:“不遵守法律,法规生小孩的,应当给予高级职称,个人荣誉称号和综合奖励。并对国家机关,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命。工作人员应被拒绝。“ 3。将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改为“三倍的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在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将“收取六倍以上且少于九倍的社会抚养费”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所在地在省内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该省的州应遵守这些规定。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集中于宣传教育,避孕和定期工作,实行法律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促进和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在群众的帮助下致富,并要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和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执行计划生育是非法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负责执行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这些规定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工人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资金,并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金的总体投资水平。
确保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口发展计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人口准备工作。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我省实行卫生计生委兼职制,市县(区)实行卫生计生机构兼职制。兼职委员会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根据人口规模任命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负责本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他们的管辖权。村(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根据需要提供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并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对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地域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做好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乡镇和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当地的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第十四条村(居)委会,大型工矿企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流动人口居住的地方,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人民进行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助服务。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计划生育自治宪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与现住所共同承担。主要住所是当前住所,包括在当前住所的日常管理中。

主要是避孕。育龄夫妇独立选择计划生育避孕和节育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意外怀孕。避孕节育手术应确保接受者的安全。第22条禁止歧视和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妇女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和遗弃女婴。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改善公民的生殖健康。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品管理所)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服务业,医疗机构已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当的避孕和节育服务,并提供优生和生殖健康咨询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药品分配,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并在产后采取了节育措施,则由该人负担节育手术的费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了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地级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负责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第二十八条因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节育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应当确定县级以上分娩并发症的医学鉴定机构,并经上述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由县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参照处理工业事故;职工以外的其他人生活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因因节育手术或对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引起的医疗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胚胎和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妊娠药物胚胎和胎儿性别鉴定,妊娠终止手术和妊娠终止药物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对医学上不必要的胚胎和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并禁止选择医学上非医学上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五章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妇女可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性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发放工资不会影响福利待遇和出勤奖励。第三十一条实施节育手术的职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如果同时进行两种类型的节育手术,则假期将被一起计入。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发放工资不会影响福利待遇和出勤奖励。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的期间,本省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和补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14岁。年,独生子女的每月医疗保健费用为10元人民币,并且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独生子女的健康费用和奖励金应由夫妻所在单位的50%负担。除雇员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如果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则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出生的夫妻,人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家在一对夫妇结婚生子期间,促进农村一胎家庭和二胎家庭的结扎,
优先考虑就业,宅基地安排,生产援助,扶贫,入学,就学和医疗。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独生子女和纯生育农村家庭的基本养老问题。第三十四条农村男子与独生子女结婚并定居,独生子女的家庭夫妻和纯正的第二女儿搬入女the同居的村庄。女儿,他们应享有与村民相同的待遇,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和歧视。第三十五条对实施计划生育模范,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斐然的单位和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和公共机构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并计入单位的年度预算。企业的计划生育奖金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实行出生登记和重生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乡镇和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或农业和林场负责出生登记和重生审批的具体工作。育有第一胎和第二胎的夫妇应办理出生登记。第三十七条育龄移徙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前,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领取结婚和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的成年妇女到达其当前居住地后,应向当前居住地的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结婚和生育证明。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育龄成年流动妇女的结婚和生育证明书进行核对,并对其结婚和生育证明书进行核实。生育工作机构。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租赁(借款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与地方主管部门合作,管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九条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非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由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属农业农场承担。收集决定。
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当事人在一次社会救助方面确实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作出收款决定的单位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流动人口不符合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办法。将社会支持和滞纳金移交给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下,挪用,挪用或共享。第四十条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也应受到其单位或组织的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在高级选拔,个人荣誉称号的确定,综合奖励的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估和任命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否决儿童。 42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作出虚假报告,隐瞒报告,伪造,篡改,拒绝报告和延迟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四十三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村(居)委会应定期宣布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执行情况,并收取社会抚养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群众。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的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实行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卫生,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期间,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地方从事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儿童,按以下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
如果一次征收三笔社会抚养费,而我去年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去年的城镇居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增加一倍以上。生育子女多于两个的,应当以一个生育子女为基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收取社会抚养费,并以出生子女数的倍数收取。双方根据当地县(市,区)或地级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永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加一倍以上两倍以上的;有两个以上子女的,由一个子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社会抚养费为所生子女数的倍数; (3)没有结婚登记的第一个孩子要再婚登记;如果该孩子没有登记结婚并且生有第二个孩子,则根据本条第(1)或(2)项指定的计算基准将社会抚养费加倍;如果该孩子没有登记结婚,并且有第三个孩子或以上的孩子,则本条第(1)或(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三倍; (四)有配偶生育的,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社会抚养费的六倍收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其职权予以处罚,没收并处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他人非法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对非医学上需要的胚胎或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或者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性别; (三)进行虚假医疗证明,出具虚假的计划生育证明。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的计划生育证明书,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计划生育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计划生育证明书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销计划生育证明书。发证单位有过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对医疗上不必要的胚胎和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或者以选择性别人为终止妊娠的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应被解雇。自我报告的新生儿死亡,无力提供法律依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反规定或者延误抢救,诊断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还没有构成犯罪,应受到惩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疏忽职守,favor私舞弊的; (三)收受贿赂; (4)拦截,扣减,挪用,挪用计划生育资金或社会支持。(5)误报,隐瞒,伪造,伪造或拒绝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未能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兼职委员会成员和计划生育专职部门,对其责任人负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严重。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并给予批评;依法惩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街道卫生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由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阻挠。依法履行公务的法律。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批评教育;属于职工的,由所属单位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人员或者破坏其财产,或者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家庭生产的;(二)散布谣言以致使公众困惑煽动麻烦,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破坏计划生育部门财产的; (3)隐藏违反计划生育的物品。第五十五条第一,二胎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的,由乡,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责令其限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要求,但未经批准怀孕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完成审批程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向社会征收2%。保养。第五十六条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但不予支付。 -仍应付款。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八章附则第59条本规定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属性目录顶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