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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局网上预约

中共新宁县委宣传部

简介:人们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相对清晰简洁的法律关系。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信息公开纠纷通常只作为维权的起点和起点。目的是了解收购项目的法律地位并有一定程度的准备,而不是矛盾和纠纷的核心。但是即使这样,也不应认为这种情况是“缺乏技术含量”。以下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委托人:一家技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代理人: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季兆兵被告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基本案例:轻微的专业信息披露困难】最初被告知,由于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在该案涉及的土地上征收了土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告向被告市国土资源委员会申请披露涉案土地的详细控制计划,深圳市政府于6月1日制定了该详细控制计划。 ,2016年。批准文件。然后将申请移交给另一名被告光明管理局。同年7月4日,原告收到一封回信,认为深圳市政府对本案所涉土地的详细控制计划的答复属于未公开信息类别。原告对此答复不满意,并向市法规和土地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告城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在要求光明政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答复的依据和材料之后,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光明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初被告知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名被告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并责令光明市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对这一在信息披露方面稍有专业性的争执的回应更加漫长而复杂。简而言之,光明政府认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正规,准确,完整。在行政程序中用作文件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讨论,研究或审查的程序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为批准)通常不应当披露。另一名被告,市政法规和土地委员会,辩称
不会形成正式的批准决定文件。因此,光明管理局的回信没有公开,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做出了正确的审查决定以维持该信。 【打官司:我很困惑】法庭审理期间,季兆兵律师非常敏锐地抓住了辩方和法院陈述中的两名被告之间的矛盾,难以为其辩护,并指出了本案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三种答案。一个是应将其公开,另一个是:如果不公开,则应予以告知和解释;第三,它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不存在。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之一光明政府在回信中确定批准文件属于“非公开”情况,但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解释原因。在辩方和法院的声明中,被告还指出,市政府没有批准程序,市政府也没有批准文件,这与回信中的那一部分相矛盾!同时,本案被告光明政府于6月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但仅在6月29日答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没有经过法律延伸。处理。证据也应承担法律后果。最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纪检察长的意见,作出(2016)粤越民初字第1706号,撤销了光明管理局回信中对回信文件的回信并责令被告再次答复;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是非法的;撤销市计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信息披露诉讼领域,这一“高度复杂”的案件以明律师的胜利告终。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再命律师事务所微信信号:zaiminglaw咨询电话:400-6835-600有关征地拆迁的更多问题,请关注明代法律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观看有关明拆的视频并分享经典的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的拆迁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