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_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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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conf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受害人邱某知道康某是已婚男子,仍与他同居,侵犯了被告人刘某的合法婚姻权利,并侵犯了被告人刘某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权利。 ,依照人民的自然正义采取自救行动,进入他人房间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婚姻和家庭权利,而不是破坏他人的安宁。非法侵入房屋的客观方面应该是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的房屋,或者在进入他人的房屋后拒绝撤离。 “该案已提起,调查程序严重违法,没有足够的证据。邱和胡不是本案的合格受害者。”被告人刘某某的阴谋明显较小,无害,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水平。他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入房屋的罪行。 4。审判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有关系。在2010年的x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正在离婚的康某与受害者邱某生活在长沙市雨花区一所宿舍内,然后动员了刘某家,李某某,刘某义,刘某C,刘某丁(均单独处理)和其他一些工具,这些工具已预先准备好撬棍和照相机,于2010年X,X月4点钟从宿舍出来,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撬棍强行撬开房间的门并打开门,闯入康某和受害者邱某居住的卧室,将两人带到客厅,殴打,威胁并恐吓邱某和康某。 ,拍照,逼着写遗憾。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他人还捣毁了房间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电视机,以及一副画作。根据物价部门的评估,受损财产的总价值为6600元。根据法医鉴定,受害人邱某的伤害为轻伤。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邱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向受害人邱某飞赔偿了工作损失,医疗费,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一万元(包括房东周某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邱某,因此损失是被害人邱某的责任,不再由被告人刘某某承担。 )。 5。证据材料(略)上述证据由法院核实并由法院核实。
给康某和邱某骂了,还用手抓住邱某的头发,踢了邱某的腿。刘某某强迫康某撤诉。这些人迫使邱在释放邱之前写了一个供词。由于它与被指控的事实无关,因此不被接受为证据。辩护人在网上提交了邱和康某聊天的照片,目的是证明受害者邱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受害人邱某否认了这一说法。该法院认为,辩护人无法解释证明邱和康在互联网上聊天的材料的合法来源,并且在互联网上的聊天记录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将不被采纳。第六,法院裁定,法院裁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闯入他人房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闯入房屋罪,应予处罚。确立了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和指控,本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无法建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犯罪者,应根据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予以惩处。鉴于此案系家庭纠纷所致,受害人邱某知道康与被告人刘某结婚并仍与康非法同居。原因中有一定的错误。在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犯罪为轻罪,被告人刘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关于胡某某是否属于受害人,虽然被告人刘某某闯入邱某和胡某未经允许共同生活的宿舍,但未对胡某某造成任何损害,房屋租金由该人承担。受害人邱某。尽管受害人邱某和胡某共用一个房间,但生活在不同的房间里,被告人刘某某对胡某某说:“这不关你的事,我丈夫在外面偷人”,因此胡某某不应该属于给受害者。辩护人的有关辩护意见应由本法院采用。辩护人说,被告人刘某某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权采取符合人民自然正义的自救行动。进入他人房间是为了保护他的合法婚姻和家庭权利,并且情节明显较小且无害。它没有达到刑法必须规定的水平,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侵害房屋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邱不是合格的被害人的辩护意见。该法院认为,尽管受害者邱某知道康和被告人刘某是夫妻关系,但仍与康非法生活在一起,其原因有一定的过失,
但是,当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他人在夜间保持安静时,未经房主​​或使用权人的同意,他们强行闯入房屋,砸碎房屋内容,造成更多损失。超过6000元。 ,威胁和恐吓,给邱某造成了轻伤,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远远超出了自救行为的极限,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害房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某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采取非法行动破坏他人的正常生活与和平。被害人邱某和康某虽然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属于被害人。尽管公安机关以“邱某被迫侮辱”提起诉讼,但被告刘某某因涉嫌非法闯入房屋而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管辖。住房犯罪的证据是确凿的。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被接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害房屋罪并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您对该判决不满意,可以通过本法院或者在收到判决第二日起十天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申诉,应提交一份申诉原件和两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