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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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读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支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参考案例:王瑛姑是广东正大光明公司的员工。在他任职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住房公积金。 王瑛姑在2014年10月23日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写了一封“投诉信”,具体内容是:投诉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叫王英谷,身份证号xxx ,于1997年2月加入正大光明广东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11月辞职(住房公积金帐号:**** 8888)。在我服务期间,该部门没有为自己全额支付住房公积金。我确认上述工作期间的真实性,在劳资关系,工资和收入方面没有相关的仲裁或诉讼。我现在要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该单位从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欠下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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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了《核查通知》,具体内容是:审计通知书正大光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员工王英谷反映您的单位已逾期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入,您的单位需要核实以下内容:员工与您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 Ⅱ。您的单位是否为员工存入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开始时间? III。与员工有关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基准和比率。如果您的组织对员工反映的事实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意见,并在支持材料上加盖组织的公章。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正大光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王应谷有关情况的回应》,具体内容是:关于王应谷有关情况的回应您的公司对王应谷逾期未还的回应未收到住房公积金存款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公司前雇员王应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王应谷,女,生于xxxxxx在雇用期间,雇用了前线生产工人,到2010年2月28日,达到了50岁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并且劳动合同已合法终止,即从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王颖谷与我们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2鉴于我们玩具制造公司的行业特点,王应谷在聘用期间的基本月薪是韶关市同期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总体收入不高,也没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已同意支付住房公积金。关于任何相关事项,王英谷本人在任职期间均未对住房公积金的存入提出异议。因此,我公司没有安排王英固在任期内支付住房公积金。 3。鉴于王英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依法存入住房公积金的合适对象,并且也大大超过了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法律,公司不应该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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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发布了《限期还款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责令定额定额补定定缴定书正大光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Ltd 。: 经检查,您的单位未按要求从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支付王应谷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您的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1999年4月起,向您的单位王英古付款。至2010年12月,共计6750元存入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的组织对该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后的60天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的,决定未履行的,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布了“信函”,具体内容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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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公司已发布付款限制通知,并要求弥补王应谷的住房公积金。我公司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特此通知! 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韶关市政府于2016年4月1日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维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限期还款决定书》。 公司不跟,在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六十天内,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存款登记,并到委托银行完成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手续。 ” 根据上述规定,雇主有法律义务为单位雇员支付住房公积金。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未为其员工王应谷支付住房公积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限时还款令》,符合以上要求。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补充付款决定期限令”。驳回公司的索赔是正确的,该法院应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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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王应谷属于按规定付款的职工。公司应及时办理王应谷的住房公积金存放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职工户口性质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期限。因此,该公司呼吁王应谷是一名农民工。属于付款目的,该案时效已过去两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该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明确授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告采取行政诉讼,公司呼吁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了上述判决。涉及“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付款决定的命令超出了权限,并且原因没有确定,该法院不予支持。总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如下: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案件编号:(2017)广东银行347号中国律师商学院(ID:cnlm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