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施工电梯事故(昨天武汉工地摔死19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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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梯事故19人遇难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调查确定该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处长杨帆和其他28名肇事人员受到了严厉处理。司法机关正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独立调查。 2012年9月13日13:10,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花园C区7-1号楼(以下简称“东湖景花园”)的施工现场是由建筑升降机坠落。重大建筑事故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我相信,参与该项目的所有各方都看到了这一消息,并且有不同的想法。还是一句话:做有保证的工程。

昨天武汉工地摔死19人图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例简介:2012年9月13日下午,武汉市东湖村东湖村东湖景苑施工现场,载有19名工人的施工升降机升至33层,吊笼掉落,所有人19名工人跌倒在地并死亡。 2014年8月,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电梯租赁公司法人,施工现场安全员,监理公司现场主任,喷漆承包商和电梯维修工人7被判处在4至5年徒刑之间。法院审理的犯罪事实:东湖景花园项目是由武汉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佳)东湖村委托进行的外包建设和管理。 2011年,武汉博特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博特)和湖北香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香河)分别进行了C1-C7楼的监理和建设。在该项目的C区。当时,东湖景花园项目尚未完成《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无法按规定启动,武汉万佳员工王军被任命。任东湖景花园项目总经理,武汉香河任命易少峰为东湖景花园C区项目部建设总监,武汉博特任命丁延明为东湖景花园C区项目建设代理总监。 2012年3月,武汉香河从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汇)租赁了5部施工升降机,并与武汉中汇负责人魏劲松商定了电梯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方法。由武汉中慧。
武汉万佳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格。武汉香河派出的项目部负责人易少峰,墙粉工程的领班人肖金泉和武汉中辉派来修理电梯的杜三武都没有资格。安全员易金堂任命了没有操作证书的人员来操作电梯,并购买了伪造证书。丁彦明任命了一名不合格的安全主任和主管来担任该职务。尚未按规定每月进行一次电梯维护。法院裁定,被告人王军,魏劲松,易少峰,易金堂,丁延明,肖金泉,杜三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施工电梯在事故维修中的安装不规范。在操作期间没有到位,工作现场的管理秩序混乱,无法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结果,重大人员伤亡导致19人死亡,情况特别糟糕,这是重大责任事故。同时,事发后,王军等六人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救援,与公安机关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如实供认。发现他们已被法院投降,可以轻判。现场积极营救,但案发后并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而是辩称电梯已得到严格维护,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投降。一审法院判处王军,易少峰和易金棠有期徒刑四年半,丁彦明,肖金权和杜三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案例分析:此案例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非常典型的案例。本案中的犯罪主体涉及项目各方的人员,包括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王军,监理单位负责人丁延明,施工总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易少峰,和他的安全员易进堂,以及电梯租赁部门。魏劲松和他的员工杜三武,鲍健,肖金泉等。本案中违反《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犯罪包括:(1)承包商不具备施工管理资格,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施工是非法开始的; (2)总承包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没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将项目分包给不合格的承包商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三)监理单位任职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督员; (4)设备租赁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未尚未实施)。这些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便符合《刑法》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条件,构成犯罪。预防要点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释和对上述案件的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防安全生产风险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及其人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以下刑事法律风险:第一,要牢固树立生产安全意识,重视生产经营细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罪。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疏忽和习惯性违规造成的。一些看似轻微和常见的违规行为,不良习惯和不良习惯通常是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诱因。第二,每个人都要对安全生产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参与项目建设的主体和个人,只要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均可能违反刑法,并受到刑事处罚,导致安全事故。在项目建设中,所有参与者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从我开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第三,严格遵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刑法中的“安全管理条例”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例如,如果违反了生产操作中的任何内容,导致事故,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第四,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对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还应当按照《电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调查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举报,没有举报或误报事故情况,拖延了事故的抢救。如果情况严重,可能构成“不报告或错误报告安全事故的罪行”。第五,在项目建设中,不同的参与者承担着不同的安全管理职责,项目的每个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与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条件,并遵守《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成本的提取和使用办法》提取并支付安全生产成本,并确保提供的设备和材料(A供应材料)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承包商不得向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期限。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从事勘测设计的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如果设计单位不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擅自降低设计标准,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则可认为是“重大工程安全事故”。 (3)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将工程分包,非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格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也不得违反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和规定。 。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资格(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评估资格证书等),总承包商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经费应当专用,并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4)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特殊施工计划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情况严重的话
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建设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单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督资格。 (5)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确保租赁的机械设备,建筑设备及配件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资质证书。租赁单位应当对租赁的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及配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定期检查和维修租赁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来经营租赁的机械设备,并​​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来检查和维修机械设备。北大法宝“法律实务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