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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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家能源局

【能源人正在注视,单击右上角添加“跟随”】北极星售电新闻:北极星售电获悉,5月1日,《江苏省电力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作为中国第一个规范电力行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不仅包括保护,而且还涉及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为电力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促进电力工业的高质量发展和江苏能源革命的法治。 1。可再生能源发电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保障的购电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安全获取已在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并达到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并网电力。鼓励在保证购买电力以外的范围内生产可再生能源,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全面生产。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实体应与电网企业合作,以确保电网安全。电力企业应通过改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传输和消费能力。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全面的能源管理,指导能源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和咨询服务,以满足多元化的能源需求。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江苏省电力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保护电力的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法规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及附近海域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工业的领导,把电力工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趋同,工程建设等重大问题。 ,以及电力开发中的设施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电力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部门),国家能源总局应当派一个监督机构负责本省的监督管理工作。该行政区域和邻近海域中的电力企业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任分工要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权力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权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四条电力行业应当提前发展,实行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电力发展要规划电力设施的总体布局,协调优化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的调控和安全保障能力。电力发展应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促进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统一开放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对低碳生活,安全用电和节电的认识。全社会。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对用电安全进行宣传。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供电合同的规定,安全有序地用电,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电力企业以及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和依法供电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电力规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部门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土地面积,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计划。规划,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计划,编制实施本地区电力设施布局的计划。电力计划的制定应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驱动原则的原则,并与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等其他特殊计划进行协调。协调。第九条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并按照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电源计划。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更改,
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建设,电网支持等因素,合理规划和部署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第十一条电力规划应当促进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在终端能耗中的比重。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第十二条电力规划应当指导智能电网和无处不在的物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和需求侧的交互响应能力。 ,并建立源网格负载存储的协调开发和集成。互补能源互联网促进了诸如集成能源服务等新格式的发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电力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土地面积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配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沟等资源。按照规划要求,抓好定点,定线等实施工作。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应当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避免或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第十五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发电的不同类型,电网建设周期和用户需求合理安排供电和电网工程建设的时机,为电网建设创造条件。同时规划和实施电源和电网项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重大供电工程,重要电网设施工程,农村电网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等电力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准。土地使用,施工条件和施工保护方面的法规。支持。电力企业要根据计划要求及时安排主要动力源,重要电网设施,农村电网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准和道路相关许可证的批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有关批准程序。
土地使用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被用作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以审批或备案文件为基础,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程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的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