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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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知识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嘉兴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原始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西青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交付建设工程的最终验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齐全经济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已签署项目保修及其他完成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经验接受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失败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项目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质量资格文件; (5)具有施工单位签字的工程保证书。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经验。 《住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质量,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由主任项目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检查了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提交了质量检验报告。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信息。 (六)有权使用本项目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发布批准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事项已全部解决。第六条项目竣工检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竣工报告,并申请竣工检验。监理项目竣工报告应当由总工程师签名。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为满足竣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求的项目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计划。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7天,书面通知负责项目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时间,地点和清单。 (4)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 2。 2。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现场检查项目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及各种管理环节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经验验收组签字的项目完成情况形成意见。当施工竣工检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后应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负责项目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如果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对工程竣工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一个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按照这些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经检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经验收签字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人员,市政基金会设施的相关质量测试和功能测试材料以及备案当局认为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用于大型拥挤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验收的证明;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手册”。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五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01)6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组织检验批和子工程。组织施工项目的专业素质(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区工程应由总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并接受;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参加有关分支项目的验收。 6。0。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6。0。4施工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包括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的项目验收。 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