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pdf)

  • 时间:
  • 浏览:85
  • 来源:奥一装修网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

《危险部分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经交通部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2018年6月1日发布实施。城乡居民建设部部长王梦辉2018年3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较大危险子项目的安全管理实施大型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较为危险的子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子项目(以下简称“危险重大项目”),是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伤害。重大经济损失的子项目。 危险项目及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该地区重大危险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国家重点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勘测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数据,在勘测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关键工程涉及的关键部分和环节,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建设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项目清单,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危险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时规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确保关键项目建设的安全性。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险项目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 第三章特殊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在重大项目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特殊施工计划。 对于总承包,特殊施工计划应由建设总承包单位制定。对于危险项目的分包,可以由有关的专业分包单位制定特殊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特殊施工计划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盖章。 危险项目转包,分包单位制定特殊施工计划的,应当由总承包商的技术承包商和分包单位的技术承包商审查并签字,并加盖公章单位。 第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特殊建设计划。工程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认为,特殊建设计划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审查和总工程师的审查。 专家应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数据库中选拔,该专家数据库应满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5名。对本项目感兴趣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演示会议。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议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并就批准,修改或拒绝特殊建设计划提出共识。专家负责示范报告并签署确认书。 特殊施工计划经论证后需要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重新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如果特殊建设计划未能通过论证,则建设单位应在修改后按照本条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章章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公布关键工程的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十五条:在执行特殊施工计划之前,编制者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该计划提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信息,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计划。 在由于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地方,应按照本规程重新审查和论证修订后的特殊施工计划。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危险重大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工程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特殊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不执行特殊建设计划的,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限期内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重大项目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检查,发现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并应立即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重大危险项目专项建设计划编制监督实施细则,并对重大危险项目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特别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绝整顿或者暂停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险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制定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由监测单位技术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监督单位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pdf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的危险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人员,在进入下一道工序之前,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关键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志,宣传验收时间和负责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险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项目恢复计划,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事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一)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应包括专门的施工计划和有关信息,如审查,专家论证,交付,现场检查,验收和整改等。监督单位应包括有关信息,如监督,审查的实施细节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数据库。 ,建立专家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附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重大危险项目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向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并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检查。申请保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工程存在隐患的,责令其施工。进行更正;如果在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应责令操作员撤离危险区域或暂时中止施工;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设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2)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项目清单的; (三)未及时缴纳重大项目技术措施费或建设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4)没有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 (5)未采取措施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勘测单位不能在勘测文件中说明地质情况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勘测规程》处罚。 《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管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关键工程涉及的关键部分和环节,没有提出确保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审查重大危险项目特别建设计划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扣留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1)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沟通了解决方案和安全技术; (二)未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宣布关键项目,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专项实施计划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十天。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的专项建设计划,没有进行专家论证的; 或未能按照这些规定重新组织专家的论点; (3)没有严格按照特殊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特殊施工计划。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现场职责或者组织整顿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和安全检查; (3)没有按照本规定组织对关键项目的验收;

网络安全项目

(4)在紧急情况或事故中未采取紧急措施; (5)没有按照这些规定为关键项目建立安全管理文件。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从5,000元至5,000元不等:(1)总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关键项目的特殊施工计划; (2)发现施工单位未执行特别施工计划,不要求整改或中止施工; (三)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或者暂停建设,不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督执行细则的; (2)未对危险重大项目的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3)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参加关键检查的组织; (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监测资格的第三方监测人员; (2)尚未按照本规章制定监测计划的; (三)未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工程职责的人员依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章章附则

安全建筑

第四十条:这些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生效。本文负责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