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打架二根肋骨骨折要拘留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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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官司输了还收费吗

原始地址:处理民事案件的律师规范:岳阳字律师的种类,律师的字样,qq处理民事案件的律师规范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处理民事律师,经济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三条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遵守事实和法律原则,勤勉负责,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执行。第四条参加民事,经济诉讼的律师,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收取和结论第一节收取第六条收取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并指定律师为代理人。收取案件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将委托律师介绍给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擅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满足客户的提名要求。第七条受理本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应当在原告有意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除非已经代表了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并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 (二)接受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投诉书后,完成委托手续:(三)接受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上诉人或者作为第二审代理人的上诉人,应当委托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委托程序之后进行处理,但代表一审开庭并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律师为案件执行代理的,应当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以明确代理权限。或合同明确规定了授权执行代理机构的事项:(五)接受重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再行办理。
(六)受理集体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共同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要求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八)受国外A国公民委托,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的委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十)接受如果受港,澳,台双方的委托,应遵守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一)在同一情况下已经接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委托; (二)已经在一审或者二审中代理过对方的,如果作为代理人,则二审程序或者重审程序接受对方的委托; (三)有其他情况违反《律师实践避免利益冲突法》规定的,不能接受委托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要数据的有关材料。当发现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资格时,应当向他们说明情况并予以替代。第十条符合托收条件的,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办理委托手续。委托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一式两份签署“代理代理合同”,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给律师的随身文件:(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权力。律师,一式三份,由法院移交该案件,该文件附于承诺书上,并抄送给委托人; (3)律师事务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并签署委托书时,客户应注意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机构应指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殊授权。变更,放弃,确认诉讼请求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再授权以及签署法律文件应获得客户的特别授权。 (4)发出律师事务所的信件,并将其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后,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的复印件,副本,同时予以查验,并将其返还给当事人。及时为客户保管;收到原件如有必要,必须准备一份展品清单并由委托人和律师签名。
(一)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期限:4。有关案件的法律规定;投诉已提交人民法院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支持; 6。诉讼人的各种诉讼权利知道诉讼义务;以及原因; 8。是否有任何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申请避税。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进行案件登记,并逐笔确定备案号。第十三条受理案件后发现委托人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应当与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相同,则可以一起采取行动。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向校长解释。委托人选择任何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接受不同事项的委托,接受不同的代理人权利。第十四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定律师进行诉讼,但是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的所有权是根据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开展民事,经济诉讼业务,律师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安排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撰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件,并根据司法部《律师档案备案》的措施对文件进行分类和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并查明事实后,会通知客户,终止客户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记录,并对File旧文件进行排序。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如果需要提名,如果指定律师在代理期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在机构范围内进行委托,
应该记录下来,通过相关程序并归档。第二十条开展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的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成案件处理摘要,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有关程序。释放委托关系,并组织案例文件。第三章证据的搜集第一节总则第二十一条律师的证据的搜集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另一方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诱使该方伪造证据。第23条:律师调查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律师事务所应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当律师调查并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时,建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工作。第二十四条律师在收集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时,应当收集正本和正本。如果难以收集原件或原件,可以将其复印或照相,也可以收集副本或摘录,但副本,照片,副本和摘录应附有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的收集应澄清来源。第25条:律师应对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保密。如果需要在法庭上出庭,则应提前通知法院,以非公开的方式提供证据,并且不得公开出庭。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鉴定所需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盘问中提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委托或者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笔录和抄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线索,但未能提供证据的,在将不提供证据或线索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后,仍然不提供。可能会拒绝代理人,或者在向客户解释后果之后,可以使用现有证据和事实完成代理人的工作。第三节证人调查取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可能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二条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人的证据时,应当首先告知律师的身份,并出示律师的执业证书;告知证人,他们应如实反映案件情况,并向他们解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时,可以亲自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能亲自书写,则可以由另一人书写,并且证人用指纹签名,盖章或确认。有关单位写的证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记录调查情况。调查笔录应说明调查人员,被申请人,被调查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笔录的产生者。 。从事实,作证等以及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和结果中寻求真相。第三十五条作出调查笔录的律师,应当将谈话内容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被调查人或者由被调查人阅读。有修改或增补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修改或增补上加盖公章,或者以指纹确认。确认正确后,调查人员,被申请人记录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进行确认。被申请人还应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中以他人的名义签字或写信:“以上笔录已读过(或与我共同阅读,与我自己的陈述相符。”)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出示调查和收集时证据,如果需要音频和视频记录,则应征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对对方的调查取证第三十七条经对方同意,律师可以对对方进行调查和取证,并进行调查。记录第三十八条经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可以录制或者录制录像第五节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材料应当尊重事实,忠实于原告。第六条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第四十条本案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可以从其他地方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取证。
应当准备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目的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当立即任命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委托律师事务所。第七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第四十三条律师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四十四条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律师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检查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根据授权代理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将来可能遗失证据或难以取得证据的,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应当代为向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保存证据。第四十七条申请保全证据的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安排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产生; (三)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七)证据之间的关系;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在本案或木制案中,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11)举证权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准备证人名单,并陈述要证明的事实。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提交人民法院。每个证人应附上有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编号,编制清单。证据并陈述要证明的事实。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考试的管辖权和诉讼时效
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案件是否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 (二)是否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权;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重要的是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诉讼时效期限是否超标; (2)是否有理由中断,中止或扩大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限已经到期,如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律师可以在解释可能的不利诉讼结果之后继续代表他。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排除诉讼时效期限以外的法律障碍之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情况并终止委托。如果诉讼人仍然坚持诉讼,律师可以在解释预计的诉讼结果后继续代理。如果司法管辖区是非法的并且另一方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期限,则被告的律师可以对司法管辖区和辩护方提出异议。第二节起诉和回应起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律师可以应要求代表客户写投诉。投诉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说明起诉的事实和原因。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时,还应提供支持申诉的基本证据和相关材料,以证明原告的资格以及授权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具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后,如果法院认为在初步审查中需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律师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支付诉讼费用。律师在收到法院的不当裁定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的反诉和反诉。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应当去人民法院核查案件材料,并集中处理以下事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之间是否存在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被告要求,律师可以写答复。抗辩声明应针对原告的主张,事实和理由陈述抗辩的事实,
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律师发现案件不在应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可以在抗辩期内代表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就不应再提出抗辩。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以代表他提出反诉。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的有关规定。提出反诉时,还应提交支持反诉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作为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当撰写具有民事诉求性质的书面文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代理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明确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害关系方紧密合作,反驳另一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经过审查,律师发现,如果没有独立主张,则不应将该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加入,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三节律师的财产保全和事先执行第五十七条作为原告或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可以按照当事各方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条件,代表他们申请财产保全和预执行。第五十八条律师应当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证券,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制成品,原材料和其他财产线索。第五十九条律师代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和不当申请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的数额限于索赔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采取诉讼前保全措施的,律师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要求范围内;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是否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保存裁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其权限作出保存裁定;
(六)是否申请复议。如果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则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它可以代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在答辩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证之后,法院仍然没有发布安全措施,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向法院负责人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第四节出庭作准备第六十三条证据的安排和提交(1)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其本人的调查和收集进行分类和分类; (二)作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保留原件的副本,当事人应当自己保存,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原件;合格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或者存放在保险箱中。 (三)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将证据提交法院,可以根据诉讼程序一次或分批提交。除了在起诉或辩护期间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通常也应在开庭前至迟提交。如果在开庭后获得少量证据,则法院可以申请一定的宽限期以提交证据;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通常,他们可以提交副本,但应在法庭开庭时出示正本。如果无法出示原件,则说明原因。法院收到原始证据后,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或官员或书记官签发收据; (VI)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所有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由律师进行审查,除非委托人已经任命律师为委托人,否则委托人不得自行决定。第六十四条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到法院审理案件,并按照法院的规定复制有关案件材料。第六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将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地址,电话号码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通知本人应联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将其身分证明书及时送交法院,并告知证词内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在法庭听证会上行使提供证据和盘问的情况。第六十七条律师可以在法院开庭前,根据情况通知被埋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要告知他应该出庭注意的事项,并回答法院和其他代理人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试卷情况,制定提请法院调查的大纲。
声明的大纲包括案情和要点。证明大纲包括:主体的证明,两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权利侵害的证明和损失事实的证明等。声明中涉及的事实应由相应的证据。盘问大纲包括对另一方证据的盘问意见,以及另一方(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证据提出的盘问意见和反驳意见。提问大纲包括有关其他各方的问题以及有关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和专家的问题。第六十九条律师应当认真写出代词或代词大纲。第七十条法院开庭前,律师应当征求当事方的意见,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出庭。如果他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庭,他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以申请延期开庭。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审理:(1)由于不可抗力,律师不能出庭履行职责; (2)律师收到了两个以上的同时听证通知,并且无法参加法庭的审判活动:(3)律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法庭。在开始施工前三天以内收到法院书面通知的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更改开放时间。第五节参加法院调查第七十二条出庭律师应当遵守法院的规则和法院的命令,并服从法院的命令。第七十三条审判长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时,律师有权质疑另一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提出拒绝请求,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向审判官或者书记员提出拒绝请求,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院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以下任务:(一)代理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投诉书,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驳斥事实陈述或宣读抗辩陈述并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具体请求和理由; ,或提起独立诉讼。第七十六条审判长总结争议的重点或法院调查的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
律师应认真记录并准备向其他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提出问题,并完善在法庭上准备的调查大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当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来源,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人以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第七十九条物证方面,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盘问:(1)物证的真实性; (2)将实物证据与案件联系起来; (3)物理证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获取证据物证程序是否合法。第八十条关于文件证据,律师可以但不限于盘问(一)文件证据是否为正本; (二)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三)文件证据的合法性; (四)书面证据证明的事实; (5。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6)书面证据的来源。第八十一条证人作证时,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证:(1)证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证词的来源和合法性(3)证人证词的内容和要证明的事实;(2)证人的证词;证词的来源和合法性; 4)证人的年龄,学识,行事能力等自然条件;(5)证人证词前后是否相抵触;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律师应结合相关背景进行综合分析材料,并发表关于证人的证词是否值得信赖的观点,并阐明具体原因。如果证人没有出庭接受盘问,而没有有效的证据。否则,律师可能会建议法院不要接受证人的证词。第八十二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像资料进行交叉核对:(一)采集,形成的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 (2)是否有补品:(3)征收程序及其合法性; (4)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第八十三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进行盘问:(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评估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设备和方法; (5)评估结论是否科学。律师应当就鉴定结论发表法律,并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可以申请新的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律师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其他当事人。律师应就此案提出问题。当首席法官停止了该问题时,律师应尊重法院的判决,更改问题或提出问题的方式,或指出问题的主要和相关性。第八十五条律师有权对恐吓,引诱,在处所质询以及与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木箱案件无关的问题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异议后,可以要求法院记录律师的反对意见。第八十六条法院调查期间,律师有权申请重新评估和调查,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判。第八十七条收集到每个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全面的意见。对于矛盾的证据,非法程序的证据以及没有证据力的其他证据,可建议法院不接受该信。第六节参加法院辩论第八十八条律师的辩论讲话应当围绕争议的焦点或法院的调查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并陈述原因。第八十九条律师的意见应当以事实为导向,合理的。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举止,尊重彼此的个性。没有讽刺,讽刺,口头上的侮辱或对另一方的嘲笑,也没有对大学成员的攻击。第九十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认为尚未确定案件的某些事实,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九十一条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改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第七节参与调解和解第九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代理人的授权下立即参加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不得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律师应当代表委托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签字。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九十四条休庭后,律师应当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错误,应立即申请更正。第九十五条休庭后,律师应应法院的要求,迅速提交委托书。关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休庭后,他们应与案件负责人一起办理移交程序。如果需要其他证据,律师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章在简易程序中担任律师
有关具体的委托程序,请参阅本标准第2章第1节。第九十七条实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律师应当在开庭前随时为开庭作准备。在法庭听证期间,律师可以采取主动和灵活的态度,在适当时候提出证据,对当事方提出质疑并对证据进行交叉检查。第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建议改用普通程序。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2)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3)按照常规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退回重审案件,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五)超出简易程序审理限额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二审当事人的委托的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第一百零一条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一百零二条未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应当作为二审审判的代理人,并应当立即到法院核查档案,复制有关的档案材料。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审理一审案件档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一审发现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是否存在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尚未经过盘问的证据,是判决的依据;是否有证据应被接受但不被接受;证据是否相互矛盾; (三)一审发现的事实,判决结果和裁定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规定是否与案件合伙人的性质,主要事实相一致,是否废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5) )一审程序是否存在任何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违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原告法院未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或者反诉作出判决,或者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范围的,律师应当请求调解或者退回二审。代表党法院。
初审的原告或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增加了主张的数量,或者初审的被告已提出或增加了反诉。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进行调解或将其发回重审。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完善证据救济,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支持一方的主张,反驳另一方的主张。第一百零七条二审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律师参加法院听证的规则与一审案件相同。第一百零八条二审案件未经法院审判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第一百零九条在第二次审理中,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解释说,不能确立作为第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或者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情况。案子。第一百一十条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和解协议。第七章在特殊程序中担任律师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的检察官,选民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二条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之前,应询问检察官是否已向选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您尚未向选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投诉,则应告诉他们先提出上诉。投诉后,如果检察官对处理选举委员会的投诉不满意,律师可以接受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他。第113条担任检察官代理人的律师应提出申诉。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察官,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基本信息:(2)具体诉讼,即确认检察官具有选民资格或确认其他公民没有具有选民的资格; (三)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四)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时间。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公民提起诉讼的律师,应当在选举目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投诉和以下文件:(一)起诉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登记证; (二)相关证据; (3)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审判期间,律师担任检察官的代理人,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检察官符合选民条件,或者有关公民不符合选民条件;应确认检察官的选民资格或确认有关公民不具有该选民资格。作为该公民的选举委员会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证明检察官不符合选民的条件或相关公民通过相关证据满足选民的条件,并应确认检察官不具有选民的资格或相关公民具有选民的资格。第二节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失踪或死亡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申报失踪或死亡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3)申请要求(即不明身份者失踪或死亡的申报); (四)不明身份者失踪的事实和时间; (五)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一百一十九条代理委托人的代理人向不知名人士家中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不知名人士的失踪或死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2)失踪宣告2。死亡宣告一式两份; (3)来自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市民的下落不明。第一百二十条审判失踪,死亡宣告案件,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清理不明身份的财产,并在诉讼中指定财产保管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律师可以接受木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或死亡宣言。第三节确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律师为申请人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代理人。人。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评估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书,并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三)要求事项; (四)要求确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 (五)发送。民事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利用有关证据证明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消失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被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委托身份,或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并作出新的判决。第四节认定财产所有人为非法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确定财产不是所有人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应当代表申请人确定财产所有权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位置; (三)请求确定财产无所有人的依据; (四)送达人民法院的姓名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无财产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3)有关证据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律师指定的代理人应当利用有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有关财产为无主财产。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委托,其代理人在财产主张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主张。第一百三十一条判决确定该财产不归所有人所有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委托代理,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请求。第八章:在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程序中担任律师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代理,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起诉。检察院提出申诉。第133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诉和重审申请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调解书以及驳回或驳回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情形,律师不得申请重审:(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 (二)按照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监督程序保持原判案件。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上诉和重审申请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一,二审诉讼的尽可能详细的内容,并作为完整的证据和诉讼文件,并可以如有必要,请与第一和第二代理人联系。联系以获取案件的全貌。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查阅有关材料时,可以集中精力研究是否具有以下上诉理由:(一)发现新的重要证据,丧失了原判或者裁定的依据:(二)认定原始判决或裁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伪造,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无法确定主要证据; (3)原始判决或裁定的适用法律确实是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与所确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4)原始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法官挪用或接受了贿赂,偏itis或非法判决,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5)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是非法的第138条申诉不得使用攻击或侮辱法院或原审法官的语言第139条律师提交申诉和重审的同时第一百四十条委托人可以代委托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依据成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在场的情况下,律师仍可以作为重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律师的诉讼规则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与一审规则相同,与二审规则相同。如果它们是根据第二实例程序进行的。第九章:在公告程序中担任律师
代理,向缴费通知书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票据持有人询问票据的接收,被盗,遗失,遗失等情况,并代为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面额,发票持有人,不记名票据,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 (3)申请公开提醒的理由和事实:(4)送达人民法院的姓名和申请时间。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开提醒中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声明或者人民法院拒绝该声明的,律师应当在公开提醒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代表票据持有人向人民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并宣布机票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告期间或者在宣告期间届满前,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代理其帮助利害关系人宣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并决定终止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宣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对公司法人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第十章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法人的破产清偿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并开展相关工作。代理事务。第一百五十条律师代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证明债权,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以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到期。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 (四)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数额的有关证据; (五)债权人是否有财产担保和相关证据; (6)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第一百五十一条律师代表代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外,
(1)破产企业损失的说明;(2)破产企业的会计报表:(3)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单(账面价值)和有形财产的所在地; (4)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单和债务:(5)破产企业雇员(包括退休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并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并补充材料后,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按时更正和补充材料。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拒绝破产申请的,律师应当就委托人的上诉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二节债权的宣告第一百五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及时宣告和登记债权。要声明债权,应提交声明和相关证据。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债权发生的事实;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期限; (3)债权是否以财产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债务人在接受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发现债务人已经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实施了企业破产清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发现债务人账户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扣除债务人的还款,律师应当立即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还第三部分参加诉讼。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律师应当将委托书送达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签字并盖章的律师授权书有权发表意见,投票和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八条债务人的律师应当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并审查债权人的权利。债权的数额和债权的性质应按要求提出,债权人会议应当解决和解协议。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协助提出破产财产变更分配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和建议。
反对意见应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7天内提出。第四节和解和整改申请第一百六十一条律师向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书,债务人财产说明,债权清单和债权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姓名; (二)偿还的债务总额以及每个债权人的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三)偿还债务的财产来源; (五)还款期限; (六)担保人的姓名,地址和担保内容:(七)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讨论和解决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期间,债务人的律师应首先在债权人的会议上详细解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回答债权人的问题。债权人应当逐项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并可以提出对和解协议草案内容的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债务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理律师应当请求破产纠正,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纠正和债务申请。财产概况,债务和债务登记册以及破产整顿计划。第一百六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确定债务人清算和更正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核实担保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条件。第一百六十五条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经人民法院宣布后,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律师对整顿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整顿领导小组进行质询和检查。第一百六十七条债权人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止整顿并宣告企业破产:(一)企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2)如果债权人会议要求更正或终止和解协议,企业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3)在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务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五节参加破产清算
破产企业可以由授权的清算组完全接管,并应签署破产企业交接书(或破产企业交接书)。移交清单应附在移交信之后。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协助清算组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转让和接管的报告。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提出法律意见,清算组同意后,可以报请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追偿权。行使检索权的律师应当提出申请,要求加盖相关证据。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可以行使注销权,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清算破产企业的财务账户。主要目的是清除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他们应当依法追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资产,包括收回或转让投资权益,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法院作出裁决。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核实所宣告的破产请求是否成立。审核分为正式审核和实质审核。正式审查主要是对声明的强制性索赔信息是否完整和完整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核实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一)审查债权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二)审查债权的性质,即债权是否具有财产担保的证据; )审查索赔额。第一百七十四条清算组的律师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确定债权人名单,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宣告的三个月期限届满时,应及时与法院联系,填写债权宣告书和债权书确认书,为债权人会议审议作准备。第一百七十五条破产请求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的律师应当与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破产请求表。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向法院报告审计评估结果。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破产财产清算,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计划,并向法院报告上述计划以及必要的费用。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律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后,应当报告法院裁定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在分配破产财产或者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后,代表或者协助清算组立即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律师申请破产程序裁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草裁定破产程序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2)终止破产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清算组律师应当根据企业对破产原因的解释,拟定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参与清算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审计和审计。破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包括:(1)案件的基本情况:(2)公司债务构成和原因分析; (3)企业破产原因概述。第一百八十二条巴敏法院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后,清算组的律师可以负责或者协助取消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下列证明文件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3)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破产财产公开发行计划及其批准和生效的裁定;(五)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律师的登记完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及时将注销登记通知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在法院发布宣布撤销清算组的通知后,将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连同清算组的印章一起移送法院。第十一章履行程序的代理人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作为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一)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调解,付款命令和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民事和经济调解申请的执行人,执行死刑的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案件以外的人以及第三人被迫执行属性;
(三)对被人民法院承认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执行异议的执行人,执行人和非执行人,以及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民事方面的法律文件。第一百八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应当检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法律文书是否有效; (二)执行法律文件具有支付内容,执行主体和执行人明确; (三)执行申请书是有效法律文件的权利人,继承人和权利人; (四)债务人未在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5)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时限。律师应当检查被处决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律文件确定被处决人有履行义务; (2)被处决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律师应当检查提出执行异议的局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与执行对象有利益关系; (2)有权要求执行目标。律师应当检查强制执行该财产的第三人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一)第三人欠执行人欠款;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方委托作为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执行代理人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一百八十八条委托律师放弃,变更其民事权利,代为解决,或者代为收取财产的,应当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二节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律师在接受死刑申请人的委托后,应当为其提供死刑信。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书;(3)申请执行人知道的理由,事项,标的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第一百零九条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书后,律师或者委托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九十一条律师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文件:(一)执行申请; (2)有效法律文件; (3)继承人或接受申请的权利应在提交继承或权利接受证明时适用;(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将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中国公证处公证的仲裁裁决的中文译本:(5)客户的委托书及授权书来自律师事务所;执行人的身份。申请执行死刑的公民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人管理许可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明。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执行人转让,隐匿,出售或者毁灭财产,律师可以向执行人申请查封,扣押或者立即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一百九十四条执行主体可以变更或者增补的,律师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增补。在第195条的执行程序中,如果局外人提出异议,则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检查是否成立异议。律师认为无法成立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欠款,但享有除本案以外第三人的权利的,律师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执行的人。 ,要求人民法院向第三方发出通知,以履行应付款。第一百九十七条律师接受处决人的委托后,提出执行异议的局外人和被迫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代理商的职责应根据客户的客观情况和兴趣来执行;如果确实存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原因,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代表他执行异议函。第一百九十八条被执行人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律师应当咨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第一百九十九条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执行确定付款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执行或其他如果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已获得了执行财务索赔的基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应用。遗嘱执行人申请参加分配的,律师应当向最初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分配,并说明参加分配的理由,并附上执行依据。原先申请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移交给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第二百条参与分配的申请的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律师应当代为主张优先权。第201条被执行人或者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的,执行担保不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下令执行死刑的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因此人民法院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解除对该人财产的预防措施。正在执行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律师应当在担保范围内代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的财产。责任。第二百零三条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改变履行义务的标的,标的和金额,由执行人确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法文件。第二百零四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代表执行人提出恢复原法律文件执行的申请。规定的时限。
律师应检查其客户的合法性。第二百零六条受托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应当在收到执行款项后尽快将其转让给申请人执行,不得私自使用。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已经结束,律师的义务被终止:(一)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实施; (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第二百零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律师许旭彦,qq民事诉讼案件律师处理规则2009-2-5访问:125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和经济诉讼中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三条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遵守事实和法律原则,勤勉负责,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执行。第四条参加民事,经济诉讼的律师,依照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收取和结论第一节收取第六条收取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并指定律师为代理人。收取案件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将委托律师介绍给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擅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满足客户的提名要求。第七条受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接受原告委托后,应当在原告拟起诉人民法院后,
(2)接受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在被告人或第三人知道或人民法院已将申诉副本送达后,通过委托程序办理:(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二审代理人,一审判决后,应当完成委托程序,但代表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协议的除外;(4)律师是委托程序,应当单独办理,以明确代理权限。或诉讼代理合同明确规定执行代理事项的授权:(五)接受重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办理。法院依法生效,但代理人已在原审中行事并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除非另有协议; (六)受理集体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共同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请求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8)接受居住在国外的A国公民的委托,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的委托,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一)在同一情况下已经接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委托; (二)已经在一审或者二审中代理过对方的,如果作为代理人,则二审程序或者重审程序接受对方的委托; (三)有其他情况违反《律师实践避免利益冲突法》规定的,不能接受委托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要数据的有关材料。当发现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资格时,应当向他们说明情况并予以替代。第十条符合托收条件的,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办理委托手续。委托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一式两份签署“代理代理合同”,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给律师的随身文件:(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权力。律师,一式三份,一个给处理案件的法院,一个给律师的所附文件,一个给客户。
应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并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殊授权。变更,放弃,确认诉讼请求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再授权以及签署法律文件应获得客户的特别授权。 (4)发出律师事务所的信件,并将其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后,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的复印件,副本,同时予以查验,并将其返还给当事人。及时为客户保管;收到原件如有必要,必须准备一份展品清单并由委托人和律师签名。 (二)对委托人应当说明和讨论以下事项:(一)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期限: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如果客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索赔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是否提出反请求,例如反请求或反请求的可能性,反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8。是否有任何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申请避税。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进行案件登记,并逐笔确定备案号。第十三条受理案件后发现委托人委托其他代理人的,应当与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相同,则可以一起采取行动。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向校长解释。委托人选择任何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接受不同事项的委托,接受不同的代理人权利。第十四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定律师进行诉讼,但是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的所有权是根据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在开展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
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撰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件,并根据司法部《律师档案备案》的措施对文件进行分类和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并查明事实后,会通知客户,终止客户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记录,并对File旧文件进行排序。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如果需要提名,如果指定律师在代理期间出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代理,则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在律师事务所范围内进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应与当事人的要求见面。请求;如果客户不愿继续委托,则应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第二十条开展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的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成案件处理摘要,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有关程序。释放委托关系,并组织案例文件。第三章证据的搜集第一节总则第二十一条律师的证据的搜集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另一方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诱使该方伪造证据。第23条:律师调查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律师事务所应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当律师调查并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时,建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工作。第二十四条律师在收集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时,应当收集正本和正本。如果难以收集原件或原件,可以将其复印或照相,也可以收集副本或摘录,但副本,照片,副本和摘录应附有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的收集应澄清来源。第25条:律师应对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保密。如果需要在法庭上出庭,则应提前通知法院,以非公开的方式提供证据,并且不得公开出庭。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鉴定所需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盘问中提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委托或者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
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笔录和抄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线索,但未能提供证据的,在将不提供证据或线索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后,仍然不提供。可能会拒绝代理人,或者在向客户解释后果之后,可以使用现有证据和事实完成代理人的工作。第三节证人调查取证第三十一条律师可以调查并从有关单位和个人那里取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人的证据时,应当首先告知律师的身份,并出示律师的执业证书;告知证人,他们应如实反映案件情况,并向他们解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时,可以亲自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能亲自书写,则可以由另一人书写,并且证人用指纹签名,盖章或确认。有关单位写的证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可以记录调查情况。调查笔录应说明调查人员,被申请人,被调查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笔录的产生者。 。从事实,作证等以及调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和结果中寻求真相。第三十五条作出调查笔录的律师,应当将谈话内容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被调查人或者由被调查人阅读。有修改或增补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修改或增补上加盖公章,或者以指纹确认。确认正确后,调查人员,被申请人记录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进行确认。被申请人还应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中以他人的名义签字或署名:“以上笔录已读过(或与我共同阅读,与我自己的陈述相符。”)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出示调查和收集时证据,如果需要音频和视频记录,则应征得证人的同意第4节调查并收集另一方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提交人民法院。每个证人应附上有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编号,编制清单。证据并陈述要证明的事实。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工作第一节审查的管辖权和诉讼时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案件是否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二)是否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权;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重要的是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诉讼时效期限是否超标; (2)是否有理由中断,中止或扩大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限已经到期,如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律师可以在解释可能的不利诉讼结果之后继续代表他。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排除诉讼时效期限以外的法律障碍之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情况并终止委托。如果诉讼人仍然坚持诉讼,律师可以在解释预计的诉讼结果后继续代理。如果司法管辖区是非法的并且另一方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期限,则被告的律师可以对司法管辖区和辩护方提出异议。第二节起诉和回应起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律师可以应要求代表客户写投诉。投诉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说明起诉的事实和原因。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时,还应提供支持申诉的基本证据和相关材料,以证明原告的资格以及授权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具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后,如果法院认为在初步审查中需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收到法院的接受通知(接受)后,
律师在收到法院的不当裁定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的反诉和反诉。律师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应当去人民法院核查案件材料,并集中处理以下事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之间是否存在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应被告要求,律师可以写答复。辩护声明应述及原告的主张,事实和理由,陈述辩护的事实,明确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律师发现案件不在应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可以在抗辩期内代表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就不应再提出抗辩。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以代表他提出反诉。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的有关规定。提出反诉时,还应提交支持反诉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作为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当撰写具有民事诉求性质的书面文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代理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明确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害关系方紧密合作,反驳另一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经过审查,律师发现,如果没有独立主张,则不应将该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加入,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三节律师的财产保全和事先执行第五十七条作为原告或具有独立主张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可以按照当事各方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条件,代表他们申请财产保全和预执行。第五十八条律师应当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证券,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制成品,原材料和其他财产线索。第五十九条律师代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并告知不当应用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的数额限于索赔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采取诉讼前保全措施的,律师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要求范围内;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4)保留裁定是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还是人民法院是按照其权限作出的;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则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它可以代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在答辩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证之后,法院仍然没有发布安全措施,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向法院负责人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第四节出庭作准备第六十三条证据的安排和提交(1)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其本人的调查和收集进行分类和分类; (二)作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保留原件的副本,当事人应当自己保存,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原件;合格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或者存放在保险箱中。 (三)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将证据提交法院,可以根据诉讼程序一次或分批提交。除了在起诉或辩护期间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通常也应在开庭前至迟提交。如果在开庭后获得少量证据,则法院可以申请一定的宽限期以提交证据; (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通常,他们可以提交副本,但应在法庭开庭时出示正本。如果无法出示原件,则说明原因。法院收到原始证据后,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或官员或书记官签发收据; (VI)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所有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由律师进行审查,除非委托人已经任命律师为委托人,否则委托人不得自行决定。第六十四条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到法院审理案件,并按照法院的规定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律师应将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地址,电话号码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通知本人应联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将其身分证明书及时送交法院,并告知证词内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在法庭听证会上行使提供证据和盘问的情况。第六十七条律师可以在法院开庭前,根据情况通知被埋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要告知他应该出庭注意的事项,并回答法院和其他代理人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试卷情况,制定提请法院调查的大纲。调查大纲还包括陈述大纲,证明大纲,交叉检查大纲和问题大纲。声明的大纲包括案情和要点。证明大纲包括:主体的证明,两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权利侵害的证明和损失事实的证明等。声明中涉及的事实应由相应的证据。盘问大纲包括对另一方证据的盘问意见,以及另一方(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证据提出的盘问意见和反驳意见。提问大纲包括有关其他各方的问题以及有关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和专家的问题。第六十九条律师应当认真写出代词或代词大纲。第七十条法院开庭前,律师应当征求当事方的意见,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出庭。如果他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庭,他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以申请延期开庭。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审理:(1)由于不可抗力,律师不能出庭履行职责; (2)律师收到了两个以上的同时听证通知,并且无法参加法庭的审判活动:(3)律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法庭。在开始施工前三天以内收到法院书面通知的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更改开放时间。第五节参加法院调查第七十二条出庭律师应当遵守法院的规则和法院的命令,并服从法院的命令。第七十三条审判长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时,律师有权质疑另一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向法官和文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院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以下任务:(一)代理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投诉书,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驳斥事实陈述或宣读抗辩陈述并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具体请求和理由; ,或提起独立诉讼。第七十六条审判长总结争议的重点或法院调查的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律师在进行法院调查时,应当认真记录并做好准备向其他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提出问题,并完善法院准备的各种调查大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当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来源,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人以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第七十九条物证方面,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盘问:(1)物证的真实性; (2)将实物证据与案件联系起来; (3)物理证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获取证据物证程序是否合法。第八十条关于文件证据,律师可以但不限于盘问(一)文件证据是否为正本; (二)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三)文件证据的合法性; (四)书面证据证明的事实; (5。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6)书面证据的来源。第八十一条证人作证时,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证:(1)证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证词的来源和合法性(3)证人证词的内容和要证明的事实;(2)证人的证词;证词的来源和合法性; 4)证人的年龄,学识,行事能力等自然条件;(5)证人证词前后是否相抵触;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律师应结合相关背景进行综合分析材料,并发表关于证人的证词是否值得信赖的观点,并阐明具体原因。如果证人没有出庭接受盘问,而没有有效的证据。否则,律师可能会建议法院不要接受证人的证词。
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盘问:(一)收购,形成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周围环境; (2)是否有补充:(3)征收程序及其合法性;事实与案例之间的联系。第八十三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进行盘问:(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评估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设备和方法; (5)评估结论是否科学。律师应当就鉴定结论发表法律,并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可以申请新的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八十四条律师经主审法官许可,可以讯问证人,专家和其他当事人。律师应就此案提出问题。当首席法官停止了该问题时,律师应尊重法院的判决,更改问题或提出问题的方式,或指出问题的主要和相关性。第八十五条律师有权对恐吓,引诱,在处所质询以及与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木箱案件无关的问题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异议后,可以要求法院记录律师的反对意见。第八十六条法院调查期间,律师有权申请重新评估和调查,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判。第八十七条收集到每个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全面的意见。对于矛盾的证据,非法程序的证据以及没有证据力的其他证据,可建议法院不接受该信。第六节参加法院辩论第八十八条律师的辩论讲话应当围绕争议的焦点或法院的调查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并陈述原因。第八十九条律师的意见应当以事实为导向,合理的。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举止,尊重彼此的个性。没有讽刺,讽刺,口头上的侮辱或对另一方的嘲笑,也没有对大学成员的攻击。第九十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认为尚未确定案件的某些事实,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九十一条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改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
第九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代理人的授权下立即参加调解。未经特别授权,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不得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律师应当代表委托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签字。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九十四条休庭后,律师应当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错误,应立即申请更正。第九十五条休庭后,律师应应法院的要求,迅速提交委托书。关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休庭后,他们应与案件负责人一起办理移交程序。如果需要其他证据,律师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章在简易程序中担任律师第九十六条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有关具体的委托程序,请参阅本标准第2章第1节。第九十七条实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律师应当在开庭前随时为开庭作准备。在法庭听证期间,律师可以采取主动和灵活的态度,在适当时候提出证据,对当事方提出质疑并对证据进行交叉检查。第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建议改用普通程序。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2)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3)按照常规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退回重审案件,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五)超出简易程序审理限额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二审当事人的委托的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第一百零一条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一百零二条未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应当作为二审审判的代理人,并应当立即到法院核查档案,复制有关的档案材料。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审理一审档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一审发现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之处;
是否有非盘问的证据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证据应被接受但不被接受;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一审发现的事实以及判决和裁定的结果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4)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规定是否与案件合伙人的性质,主要事实相一致以及废除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否适用,(5) )根据对案件的正确判断,一审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律。第一百零四条原告法院未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或者反诉作出判决,或者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范围的,律师应当请求调解或者退回二审。代表党法院。第一百零五条二审,一审原告或者具有独立权利增加索偿权的第三人,或者一审被告提出或者增加反诉,律师应当建议二审法院调解或返回重审。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完善证据救济,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支持一方的主张,反驳另一方的主张。第一百零七条二审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律师参加法院听证的规则与一审案件相同。第一百零八条二审案件未经法院审判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第一百零九条在第二次审理中,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有理由解释说,不能确立作为第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或者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情况。案子。第一百一十条二审案件可以调解,和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和解协议。第七章在特殊程序中担任律师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的检察官,选民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二条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之前,应询问检察官是否已向选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您尚未向选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投诉,则应告诉他们先提出上诉。投诉后,如果检察官对处理选举委员会的投诉不满意,律师可以接受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他。第113条担任检察官代理人的律师应代表检察官提出申诉。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具体的诉讼情况,即确认检察官具有选民资格或者其他公民没有选民资格;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公民提起诉讼的律师,应当在选举目的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投诉和以下文件:(一)起诉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登记证; (二)相关证据; (3)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有权与委托人一起参加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审判期间,律师担任检察官的代理人,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检察官符合选民条件,或者有关公民不符合选民条件;应确认检察官的选民资格或确认有关公民不具有该选民资格。作为该公民的选举委员会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证明检察官不符合选民的条件或相关公民通过相关证据满足选民的条件,并应确认检察官不具有选民的资格或相关公民具有选民的资格。第二节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失踪或死亡的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应当帮助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申报失踪或死亡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3)申请要求(即不明身份者失踪或死亡的申报); (四)不明身份者失踪的事实和时间; (五)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一百一十九条代理委托人的代理人向不知名人士家中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不知名人士的失踪或死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2)失踪宣告2。死亡宣告一式两份; (3)来自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市民的下落不明。第一百二十条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清理不明身份者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律师可以接受木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或死亡宣言。第三节确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委托律师为申请人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代理人。人。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评估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书,并向主管人民法院申请。应用。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三)要求事项; (4)要求确认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事实,行为能力的理由和理由; (5)发送。民事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利用有关证据证明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消失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被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委托身份,或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判并作出新的判决。第四节认定财产所有人为非法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确定财产不是所有人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应当代表申请人确定财产所有权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位置; (三)请求确定财产无所有人的依据; (四)送达人民法院的姓名和申请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无财产权”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3)有关证据材料。第一百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指定申请人的代理人,并应当使用有关证据依法证明有关财产为无主财产。
作为代理人,他在财产索偿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索偿要求。第一百三十一条判决裁定财产不归所有人所有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第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表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代理,并向有关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代表委托人提出重审申请。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上诉和重审申请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调解书以及驳回或驳回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情形,律师不得申请重审:(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 (二)按照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监督程序保持原判案件。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上诉和重审申请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一,二审诉讼的尽可能详细的内容,并作为完整的证据和诉讼文件,并可以如有必要,请与第一和第二代理人联系。联系以获取案件的全貌。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查阅有关材料时,可以集中精力研究是否具有以下上诉理由:(一)发现新的重要证据,丧失了原判或者裁定的依据:(二)认定原始判决或裁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伪造,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无法确定主要证据; (3)原始判决或裁定的适用法律确实是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与所确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4)原始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法官挪用或接受了贿赂,偏itis或非法判决,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5)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是非法的第138条申诉不得使用攻击或侮辱法院或原审法官的语言第139条律师提交申诉和重审的同时代表客户提出申请,他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停执行。
也可以提交人民检察院,重审申请应当提交案件原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提出申诉的根据成立,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律师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在场的情况下,作为再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律师的诉讼规则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与一审规则相同,与二审规则相同。如果它们是根据第二实例程序进行的。第九章:公开提醒程序中的律师第一百四十三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委托律师,该票据持有人可以转让公开提醒程序的背书,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该账单已付给公众注意。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票据持有人询问票据的接收,被盗,遗失,遗失等情况,并代为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面额,发票持有人,不记名票据,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 (3)申请公开提醒的理由和事实:(4)送达人民法院的姓名和申请时间。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开提醒中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声明或者人民法院拒绝该声明的,律师应当在公开提醒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代表票据持有人向人民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并宣布机票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告期间或者在宣告期间届满前,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代理其帮助利害关系人宣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并决定终止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宣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对公司法人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第十章提起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法人的破产清偿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机构或者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百五十条律师代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证明债权,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以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到期。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 (四)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数额的有关证据; (五)债权人是否有财产担保和相关证据; (6)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第一百五十一条律师代表代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外,还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破产企业损失的说明;(二)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破产企业报告:(三)破产企业资产清单(账面价值)和有形资产所在地; (4)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单:(5)破产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及其自然状况。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并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并补充材料后,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按时更正和补充材料。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拒绝破产申请的,律师应当就委托人的上诉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应当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二节债权的宣告第一百五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及时宣告和登记债权。要声明债权,应提交声明和相关证据。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债权发生的事实; (二)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期限; (3)债权是否以财产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债务人在接受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发现债务人已经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实施了企业破产清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发现债务人账户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扣除债务人的还款,律师应当立即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还第三部分参加诉讼。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律师应当将委托书送达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签字并盖章的律师授权书有权发表意见,投票和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八条债务人的律师应当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并审查债权人的权利。债权的数额和债权的性质应按要求提出,债权人会议应当解决和解协议。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协助提出破产财产价格变更和分配方案,并提出修改,补充和建议。第一百六十条债权人认为解决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的,律师协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反对意见应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7天内提出。第四节和解和整改申请第一百六十一条律师向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书,债务人财产说明,债权清单和债权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姓名; (二)偿还的债务总额以及每个债权人的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三)偿还债务的财产来源; (五)还款期限; (六)担保人的姓名,地址和担保内容:(七)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讨论和解决债务人的和解协议期间,债务人的律师应首先在债权人的会议上详细解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回答债权人的问题。债权人应当逐项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并可以提出对和解协议草案内容的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债务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代理律师应当请求破产纠正,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纠正和债务申请。财产概况,债务和债务登记册以及破产整顿计划。第一百六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确定债务人清算和更正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核实担保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条件。
律师应协助客户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律师对整顿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整顿领导小组进行质询和检查。第一百六十七条债权人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止整顿并宣告企业破产:(一)企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2)如果债权人会议要求更正或终止和解协议,企业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3)在整顿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务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五节参加破产清算第一百六十八条参加破产清算组的律师可以被授权代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破产公司移交书上签名(或者破产企业转移移交书)并附上移交清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协助清算组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转让和接管的报告。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提出法律意见,清算组同意后,可以报请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追偿权。行使检索权的律师应当提出申请,要求加盖相关证据。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可以行使注销权,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清算破产企业的财务账户。主要目的是清除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他们应当依法追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和资产,包括收回或转让投资权益,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法院作出裁决。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核实所宣告的破产请求是否成立。审核分为正式审核和实质审核。正式审查主要是对声明的强制性索赔信息是否完整和完整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核实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一)审查债权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二)审查债权的性质,即债权是否具有财产担保的证据; )审查索赔额。第一百七十四条清算组的律师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确定债权人名单,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及时与法院联系,填写债权声明确认书,为债权人会议审议和确认作准备。第一百七十五条破产请求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的律师应当与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破产请求表。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向法院报告审计评估结果。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破产财产清算,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计划,并向法院报告上述计划以及必要的费用。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编制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制定破产清算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后提交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在分配破产财产或者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后,代表或者协助清算组立即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律师申请破产程序裁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草裁定破产程序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2)终止破产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清算组律师应当根据企业对破产原因的解释,拟定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参与清算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审计和审计。破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包括:(1)案件的基本情况:(2)公司债务构成和原因分析; (3)企业破产原因概述。第一百八十二条巴敏法院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后,清算组的律师可以负责或者协助取消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下列证明文件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3)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破产财产公开发行计划及其批准和生效的裁定;(五)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证明。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律师已经完成注册程序,并在工商部门公告后,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在法院发布宣布撤销清算组的通知后,将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连同清算组的印章一起移送法院。第十一章代为执行程序的律师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并作为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一)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调解,付款命令和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民事和经济调解申请的执行人,执行死刑的人和执行死刑的人,以及第三人被强制执行财产提出强制执行异议的执行人,被执行人,非执行人和非执行人,以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方:(3)外国人民法院已确认人民法院确定的合法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员和非执行人员,以及被强制执行判决,裁决和裁决的财产的第三方由外国仲裁机构制作; (4)法律规定》实施在民事方面有效的其他法律文书。第一百八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应当检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法律文书是否有效; (二)执行法律文件具有支付内容,执行主体和执行人明确; (三)执行申请书是有效法律文件的权利人,继承人和权利人; (四)债务人未在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5)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时限。律师应当检查被处决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律文件确定被处决人有履行义务; (2)被处决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律师应当检查提出执行异议的局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与执行对象有利益关系; (2)有权要求执行目标。律师应当检查强制执行该财产的第三人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一)第三人欠执行人欠款;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方委托作为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执行代理人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一百八十八条委托律师放弃,变更其民事权利,代为解决,或者代为收取财产的,应当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二节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律师在接受死刑申请人的委托后,应当为其提供死刑信。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请求;(3)申请执行人知道被执行人的原因,事项,标的和财产状况,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第一百九十条委托人签署或者盖章申请书后,律师或者委托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提交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文件:(一)执行申请书;(二)有效法律文件;(三)继承人或者接受申请书的权利应当适用。 (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协议。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中国公证处公证的仲裁裁决的中文译本:(5)客户的委托书及授权书来自律师事务所;执行人的身份。申请执行死刑的公民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人管理许可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明。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遗嘱执行人转让,隐藏,出售,毁灭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被处决人的财产不采取预防措施或不采取预防措施的,结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清算后,律师应代表执行人向人民申请。法院裁定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零三条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改变履行义务的标的,标的和金额,由执行人确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法文件。第二百零四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代表执行人提出恢复原法律文件执行的申请。规定的时限。第二百零五条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和股权的转让手续的,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合法性。第二百零六条受托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应当在收到执行款项后尽快将其转让给申请人执行,不得私自使用。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已经结束,律师的义务被终止:(一)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实施; (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第二百零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规范律师的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的处理,本守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遵守本守则。第三条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奋负责。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执行。第四条律师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个
当事人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留。第二章立案与结案第一节立案6立案是指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并指定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案件收集后,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或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客户介绍。指派律师并获得客户的同意。律师不得擅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满足客户的提名要求。第七条受理本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应当在原告有意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代表本人提起诉讼的人除外。案件的法律事务并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 (二)接受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应当在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申诉书之后,通过委托程序办理; (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作为第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一审判决和裁定执行委托程序,但曾进行一审判决并具有二审代理人的除外。与客户另有协议; (四)律师为案件执行代理的,应当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以明确代理权限。或合同中明确规定执行代理事务的授权; (5)接受重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法生效后,办理委托手续,但该代理人已经在原审判决中行事了。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除外(六)联系进行集体诉讼时,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当事人请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八)接受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十)接受港,澳,台地区如果当事人委托,应遵守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 (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委托的;
第二审程序或重审程序是否接受另一方的委托; (3)在其他情况下,违反《避免利益冲突法》的规定也不能接受委托的。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当事人主要数据的有关材料。当发现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诉讼资格时,应当向他们说明情况并予以替代。第十条符合本案条件的,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办理委托手续。委托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一式两份签署“代理代理合同”,一份给委托人,另一份给律师的附件; (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一式三份,由法院移交案件;承诺书所附文件,以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人签订委托书时,应当注意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机构应指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殊授权。变更,放弃,确认诉讼请求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再授权以及签署法律文件应获得客户的特别授权; (4)发出律师事务所的信,并提交给受理该案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后,应当处理以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同时核对,并将原件返还给当事人。及时为客户保管;收到原件如有必要,必须准备一份展品清单并由委托人和律师签名。 (2)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并讨论案件的下列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其有关规定; (三)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时效规定; (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如果客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例如反诉或可能的反诉,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进行案件登记登记,并按编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接到委托书后,发现委托人委托其他代理人,应当与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相同,则可以一起采取行动。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向校长解释。委托人选择任何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接受不同事项的委托,接受不同的代理人权利。第十四条需要提供法律协助并符合获得法律协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定律师进行代理,但是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的所有权,应当根据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拒绝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如果承办律师不履行义务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开展民事,经济诉讼业务,律师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安排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撰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件,并根据司法部的“律师业务文件归档方法”对文件进行分类和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在律师事务所后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然后通知委托人,终止委托书。关系,将其记录在卷中,并组织文件归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提名请求,指定律师在代理期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表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选择是否继续委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客户不愿继续委托,则应记录下来,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存档。第二十条开展民事和经济诉讼业务的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成案件处理摘要,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有关程序。释放委托关系,并组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诱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诱使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对本案有关材料的调查和收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当律师调查并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时,建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工作。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面证据。物证应收集原件和原件。如果难以收集原件或原件,可以将其复印或照相,也可以收集副本或摘录,但副本,照片,副本或摘录应附有证词或指示。视听资料的收集应澄清来源。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保存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证据。需要出庭的,应当事先告知法院,并以非公开的方式出庭作证,不得公开出庭。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盘问中提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委托或者鉴定。法律。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第二节委托人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律师可以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进行笔录和抄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但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法律后果后,仍未能提供的,应当视为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能会拒绝代理人,或者在向委托人解释后果之后,可以使用现有证据和事实完成代理人的工作。第三节证人的调查取证第三十一条律师可以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中调查取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三十二条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人的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的身份,
并向他解释伪证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可以调查和收集证人的证词,证人可以作证。如果证人不能亲自书写,则可以由另一人书写,并且证人用指纹签名,盖章或确认。有关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单位盖章。第三十四条律师可以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注明调查员。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被调查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记录的产生者等。;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提交给被调查人或者由被调查人阅读。有修改或增补的,被申请人应当在修改或增补上加盖公章,或者以指纹确认。确认正确后,调查人员,被申请人,记录员应当在指纹上签名,盖章或确认。被申请人还应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中以他人的名义签字或写信:“以上笔录已被阅读(或读给我听),与我自己的陈述一致。”第三十六条律师在进行证人调查取证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征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对对方的调查取证第三十七条律师可以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调查取证,并作调查记录。第三十八条经另一方明确同意,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五节国家机关调查取证第三十九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本案有关材料,应当尊重事实,忠于原件,并经国家机关确认。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第四十条本案确实有必要的,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取证,应当准备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委托书。
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目的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当立即任命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知委托律师事务所。第七节向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第四十三条律师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四十四条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为了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律师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检查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按照授权代理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检查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将来可能遗失证据或难以取得证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律师应当向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四十七条申请保全证据的律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安排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形成和产生; (三)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证据种类; (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的相关性; (七)证据之间的关系; (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证据提供者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11)证据的证明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出租车。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提交人民法院。每名证人应附上有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编号,并编制证据清单。证明并陈述要证明的事实。一个
第一节管辖权和诉讼时效的审查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分析利弊,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顾; (一)案件是否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二)是否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三)是否有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权; (5)是否属于次专业地理管辖范围。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详细审查:(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2)是否有理由中断,中止或延长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限的案件,如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律师可以在向他解释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之后继续代表他。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仍不能排除诉讼时限之后的法律障碍之后,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情况并终止委托。如果诉讼人仍然坚持诉讼,律师可以在解释预计的诉讼结果后继续代理。如果被告的管辖权是非法的,并且另一方的索赔超过了时效期限,则被告的律师可以对管辖权和抗辩提出异议。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回应起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诉。投诉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说明起诉的事实和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律师还应提供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和相关材料,以证明原告的资格以及授权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当事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原告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6b。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后,如果法院初步审查认为仍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备案,则律师应及时提交。律师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支付诉讼费用。律师在收到法院的不当裁定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作出回应和反诉。接受被告的委托后,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2。原告的起诉证据是否充分和确凿,两者之间是否有矛盾; 3。索赔是否超过时效期限。根据被告的要求,律师可以写答辩书。辩护声明应述及原告的主张,事实和理由,陈述辩护的事实,明确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在提交答辩书的同时,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经过初步审查,律师认为案件不属于应诉人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可以在辩护期内代表被告提起司法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就不应再提出抗辩。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以代表他提出反诉。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的有关规定。提出反诉时,还应提交支持反诉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代理具有独立权利要求的第三方的律师,应当准备具有民事诉求性质的书面文件,提出独立权利要求,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无独立主张的代理第三人的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明确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害关系方紧密合作,驳回另一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经过审查,律师发现该当事人不应作为没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被起诉,可以根据有关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三节律师的财产保全和预执行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具有独立主张权的原告或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遵循当事人的要求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件的规定,适用代表他们进行财产保全和预执行。第五十八条律师代表他们提出财产保全和预先执行的申请,并应当允许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号,证券,房地产,机械设备,车辆,制成品,原材料和其他财产线索。第五十九条代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律师,必须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不当申请的法律后果。一个
第六十一条采取诉讼前保全的,律师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有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要求范围内;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是否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作出担保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决定作出; (五)被诉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担保; (六)是否申请复议。如果答辩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以代表他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证后,法院仍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后,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向法院负责人或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建议。第四节出庭作准备第六十三条证据的安排和提交(1)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及其调查,取证进行分类和整理; (2)作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保留原件的副本,并由当事方自己保存,而律师的原件也应妥善保存;合格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的专人保管,或存放在保险箱或保管箱中; (三)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编制证据目录; (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根据诉讼程序一次或分批提交。除了在起诉或辩护过程中提供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通常也应提交法院。如果在开庭之后获得了少量证据,则法院可以申请一定的宽限期以提交证据;(5)律师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提交副本,但应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如果不能出示原件,则应说明原因;​​当法院收到原件时,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或官员或书记员签发收据;(6)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所有提交法院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律师的审查,除非委托人已经任命,否则委托人不得自行决定。律师提交。第六十四条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去法院审查案件,并按照法院的规定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一个
律师应将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地址,电话号码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当通知当事人与证人取得联系的证人,以便及时向法院出示证件,并在出庭作证时告知应当注意的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在法庭听证会上行使提供证据和盘问的情况。第六十七条听证前,律师可以根据情况通知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要告知他应该出庭注意的事项,并回答法院和其他代理人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律师可以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试卷情况,制定提请法院审查的大纲。调查大纲包括陈述大纲,证明大纲,交叉检查大纲和问题大纲。声明的大纲包括案情和要点。证明大纲包括:主体的证明,两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权利侵害的证明和损失事实的证明等。声明中涉及的事实应由相应的证据。盘问大纲包括对另一方证据的盘问意见,以及另一方(或其代理人)可能根据自己的证据提出的盘问意见和反驳意见。提问大纲包括有关其他各方的问题以及有关在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和专家的问题。第六十九条律师应当认真写代词或代词大纲。第七十条法院开庭前,律师应当征求当事方的意见,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是否有相应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出庭。如果他因任何原因不能出庭,他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以申请延期开庭。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请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1)由于不可抗力,律师不能出庭履行职责; (2)律师收到多于两个同时进行的法院听证的通知,并且出席后不能收到通知。(3)律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达听证地点。在开庭前三天以内收到法院书面通知的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第五节参与法院调查第七十二条出庭律师应遵守法院规则和法院命令,并听取每个人的法院命令。一个
律师有权对另一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提出拒绝请求,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向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提出拒绝请求,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院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以下任务:(一)代理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投诉书,陈述具体主张和理由; (2)代表被告人,可以代表被告人反驳事实陈述或宣读抗辩陈述,提出反诉,说明其具体要求和理由; (3)代理第三者,他可以代表第三者陈述或辩护该陈述,并针对原告或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拒绝的陈述,或提起独立诉讼。第七十六条审判长总结争议的重点或法院调查的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律师在进行法院调查时,应当认真记录并准备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提出问题,并完善法院准备的各种调查大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当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来源,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人以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第七十九条物证,律师可能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的真实性; (二)物证与案件的关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获取证据物证程序是否合法。第八十条律师对于文件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交叉核对,但不仅限于此:(一)文件证据是否为正本; (二)文件证据的真实性; (三)文件证据的合法性; (四)文件证据证明的事实; (五)文件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6)文件证据来源。第八十一条为作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盘问:(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之间是否有关系以及是否有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2)证人证词(3)证人证词的内容和要证明的事实;
(五)证人证词前后是否相抵; (6)证人证词与其他证据相抵触。律师应结合相关背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并就是否可以信任证人的证词发表意见,并阐明具体原因。如果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出庭接受盘问,律师可能会建议法院不接受证人的证词。第八十二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像资料进行交叉核对:(一)采集,形成的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 (二)是否有补充; (三)收取程序及其合法性; (4)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第八十三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进行盘问:(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评估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设备和方法; (5)评估结论是否科学。律师应当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并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不完整,可以申请新的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八十四条律师经主审法官许可,可以讯问证人,专家和其他当事人。律师应就此案提出问题。当首席法官停止了该问题时,律师应尊重法院的判决,更改问题或提出问题的方式,或指出问题的主要和相关性。第八十五条律师有权反对恐吓,引诱,在处所质询以及与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无关的问题。法院驳回异议后,可以要求法院记录律师的异议。第八十六条律师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有权申请重新评估和调查,要求提供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听证。第八十七条收集到每个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全面的意见。对于矛盾的证据,非法程序的证据以及没有证据力的其他证据,可建议法院不接受该信。第六节参加法院辩论第88条律师的辩论讲话,
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并陈述原因。第八十九条律师的意见应当代表事实,应当合理。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举止,尊重彼此的个性。没有讽刺,讽刺,口头上的侮辱或对另一方的嘲笑,也没有对大学成员的攻击。第九十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律师发现案件的某些事实尚未确定,他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九十一条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改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第七节参与调解和解第九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参加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委托人的实体权利不得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律师代表律师在调解书上签字,应当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签字。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九十四条休庭后,律师应当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当申请更正。第九十五条休庭后,律师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迅速提交委托书。关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休庭后,他们应与案件负责人一起办理移交程序。如果需要其他证据,律师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章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表第九十六条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有关具体的委托程序,请参阅本标准第2章第1节。第九十七条受简易程序管辖的案件的代理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律师应当在开庭前的任何时间为开庭作准备。在法庭听证期间,律师可以采取主动和灵活的态度,在适当的时候出示证据,质疑当事方,并交叉检查证据。第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律师,发现下列情形并建议改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2)起诉时被告的下落不明的情况; (三)按照一般程序代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超出简易程序审查范围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二审律师代理程序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程序与一审相同。第一百零一条: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代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一百零二条未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作为二审审判的代理人。他们应立即去法院检查文件并复制相关文件信息。如有必要,他们应与一审审判的律师取得联系。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审理一审档案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一审发现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是否存在矛盾; (2)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未经盘问的证据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是否有证据应被接受但不被接受;证据是否相互矛盾; (三)一审发现的事实,判决结果和裁定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规定是否与案件性质和主要事实相吻合,是否适用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 (5)一审程序具有不影响案件正确判断的违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请求,原审判庭没有判决,或者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律师应当请求调解或者返还。二审法院代表当事人。第一百零五条在第二审中,原告可以具有独立索赔的第三方,以增强其实力。诉讼请求,还是原审被告提起或加强。在反诉中,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进行调解或将其发回重审。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应当根据一审情况,迅速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并尽可能多地收集新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反驳另一方的主张。第一百零七条二审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律师参加法院听证的规则与一审案件相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审案件未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次审判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
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可能建议将二审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条二审案件可以调解解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律师可以根据当事方的特别授权签署调解和解协议。第七章特殊程序中的律师代表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可以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中的检察官,选民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二条律师在接受选民资格案件之前,应询问检察官是否已向选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您尚未向选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投诉,则应告诉他们先提出上诉。投诉后,如果检察官对处理选举委员会的投诉不满意,律师可以接受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他。第113条担任检察官代理人的律师应提起诉讼。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察官,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诉讼情况,即确认检察官具有选民资格,或者其他公民不具有选民资格; (三)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四)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和时间。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公民的律师应当在选举日前五日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和下列文件:(一)起诉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3)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应当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有权与委托人一起参加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审判期间,律师作为检察官的代理人,应当依法通过有关证据证明检察官符合选民条件,或者有关公民不符合选民条件。 ;作为相关公民的选举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检察官不符合选民的条件或相关公民符合选民的条件,并应确认检察官不具备选民的条件。选民资格或相关公民具有选民资格。
第二节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申报失踪死亡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3)申请请求(即不明身份者失踪或死亡的声明); (四)不知名人士失踪的事实和时间; (五)人民法院名称和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一百一十九条委托人代表被告人失踪或者死亡的,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2)失踪宣告2。死亡宣告申请一式两份; (3)来自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书面证明,证明市民的下落不明。第一百二十条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清理不明身份的财产,并在诉讼中指定财产保管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律师可以接受自己或有关方面的授权,并可以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或死亡的声明。第三节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民事行为的限制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律师可以接受精神病患者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代理申请人能力或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评估或者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提出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管辖权。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三)要求事项; (4)要求确定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事实,行为能力的理由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利用有关证据证明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的,律师可以接受以前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委托,该行为能力有限的人或其监护人,并将其提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原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的申请。第四节发现财产所有人未经授权的情况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被发现为财产所有人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没有所有者。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应当确定财产所有人的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位置(3)要求确定财产不属于所有人的依据; (四)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名称和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定财产不属于财产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有关证据材料(一百份)第二十九条委托申请人代理的律师应当使用有关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所涉财产不属于所有人。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可以在财产权声明公告期间接受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代理其代理人的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主张。第一百三十一条判决确定该财产不归所有人所有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的委托,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第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代理,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代表委托人提出重审申请。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进行。一个
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审:(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 (二)按照法人监督程序,公开提醒程序,破产法和债务清算程序审理的案件;监督程序保持原判案件。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上诉和重审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一审,二审诉讼,并提交完整的证据和诉讼文件,并可以与被告联系。一审和二审代理(如有必要)与您联系以获得案件的全貌。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查阅有关材料时,可以集中精力研究是否具有下列上诉理由:(一)发现新的重要证据,丧失了原判和裁定的依据; (2)原判决和裁定的确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伪造,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不能确定主要证据的; (3)适用法律的原始判断和裁定确实是错误的,或者适用法律与所查明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4)原始审判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者法官贪污或接受了贿赂,偏itis或非法判决,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5)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合法第138条申诉不得使用攻击或侮辱法院或原审法官的语言第139条律师提交申诉和申请书的同时第一百四十条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案件的原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提出上诉的理由,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到法院时,律师仍可以作为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审案件。如果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则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规则与一审规则相同。第九章律师在公诉程序中的代理
代理,向缴费通知书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票据持有人查询票据的接收,被盗,遗失的情况,并代表社会公开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发票的主要内容,不记名,背书人等; (三)申请公开提醒的理由和事实; (4)送达人民法院的姓名及申请时间。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开提醒中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声明或者人民法院拒绝该声明的,律师应当在公开提醒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代表票据持有人向人民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并宣布机票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告或者中期报告期满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代理其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帮助。向人民法院宣告权利。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并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宣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在公司法人的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中担任律师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法人的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财产权部门或破产清算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并代理相关事务。第一百五十条律师代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及有关证据,证明债权,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以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务。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申请; (3)债权发生的事实; (4)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数额的相关证据;
(6)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第一百五十一条律师代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外,还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破产企业损失说明; (二)破产企业的会计报表; (2)(3)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单(账面价值)和有形财产房屋; (四)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单; (五)破产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及其自然状况;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在限期内改正;补充材料的,律师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应当就是否上诉向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二节宣告债权第一百五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及时宣告和登记债权。应当提交声明书和有关证据,声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债权发生的事实;(2)T债权权利的性质,数额和期限; (3)债权是否以财产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发现债务人在接受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后已经清偿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实施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律师应当及时处理。要求人民法院确定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六条开具债务人账户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发现已扣除债务人的钱款以偿还贷款,律师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该银行退还该笔款项。第三节出席债权人会议第一百五十七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律师的律师有权发表意见,投票和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一个
检查债权的数额和债权的性质,并提出并在必要时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和解协议。第一百五十九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协助提出破产财产的价格变更和分配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和建议。第一百六十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律师可以协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反对意见应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7天内提出。第四节。代理和解的申请第一百六十一条律师向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和债务清单,以及债务人的财产证明。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名单和债务人姓名; (2)偿还的债务总额以及每个债权人的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三)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来源; (四)债务偿还方式; (五)还款期限; (六)担保人的姓名,地址和担保内容; (7)应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讨论和解决债务人的和解协议草案时,债务人的律师应首先在债权人的会议上详细解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回答债权人的问题。债权人应当逐项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并可以提出对和解协议草案内容的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代表债务人或者其上级主管代理律师申请破产纠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纠正的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说明书,债权登记簿以及破产整顿计划。第一百六十四条债权人的律师应当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确定债务人清算和更正的可行性,并决定是否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核实担保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条件。第一百六十五条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经人民法院宣布后,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一个
第一百六十七条债权人的律师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止整顿,并宣布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要求终止整顿或者终止。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更正或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五节参加破产清算第一百六十八条清算组律师可以代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并签署破产公司移交书(或破产企业移交书)。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协助清算组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转让和接管的报告。第一百六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破产企业的未到期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提供法律意见,清算组同意后,可以报请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追偿权。行使行使入境权的律师应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第一百七十一条清算组行使撤销权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七十二条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簿,主要是清算债权和债务,应当依法追回破产企业的债权和资产,包括清收,转让。投资利益,并分开,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提交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协助核实所宣告的破产请求是否成立。审核分为正式审核和实质审核。正式检查主要是检查申报的破产申请信息是否完整。实质审计主要是核实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一)审查债权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2)审查索赔的性质,即索赔没有财产担保的证据; )审查索赔额。第一百七十四条清算组的律师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确定债权人名单和债权的性质。量。声明债权的三个月期限到期后,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第一百七十五条破产请求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的律师应当与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破产请求表。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向法院报告审计评估结果。第一百七十七条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破产财产清算,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计划,并向法院报告上述计划以及必要的费用。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编制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制定破产清算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后提交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在分配破产财产或者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后,代表或者协助清算组立即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律师在申请破产程序裁定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草报告,裁定破产程序终止。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2)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原因和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清算组律师应当根据会计师提出的问题的说明,编制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参与清算工作中的审计和审计。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债务构成及成因分析; (3)企业破产原因概述。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后,清算组的律师可以负责或者协助注销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定,关于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和人民法院批准的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律师的备案工作完成后,工商部门应当以清算组的名义,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律师应当在法院发布宣布撤销清算组的通知后,将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形成的所有材料连同清算组的印章一起移送法院。第十一章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其代理人:(1)民事判决,经济判决,调整,付款命令中国的仲裁机构,民事和经济调解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的被执行人和非案件人以及对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方作出的仲裁裁决; (2)公证人公开授予强制性提出强制执行异议的遗嘱执行人,被强制执行者和非执行人,被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方以及经人民法院认定承认其效力判决的第三方,外国仲裁机构,执行人,被执行人和非案件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定和决定,以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涉及其他民事团体的执行有效的法律文书。第一百八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应当审查申请立案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法律文书是否有效; (二)执行法律文书有付款,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执行人申请人是有效法律文件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和权利人; (四)债务人在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5)遗嘱执行人的申请不超过法定期限。律师应审查被处决者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有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被处决者有履行义务的义务; (2)被处决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一个
(1)对案件的执行有兴趣的人,而非案件的当事人; (2)要求执行的标的权。律师应审查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欠下执行人欠款;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第三人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律师可以接受双方的委托并担任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执行代理人的,当地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第一百八十八条:代表和解或者代表收取标的物委托律师放弃或变更民事权利,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二节执行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律师接受死刑执行人的委托后,应当为其代理人申请死刑执行书。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要求; (3)申请执行人理解的理由,事项,执行申请的主题以及执行对象的人的财产状况。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处决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态和审判状态。第一百零九条委托人签署或者盖章申请书后,律师或者委托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人民法院申请。第一百九十一条律师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文件:(一)执行申请; (2)有效法律文件; (3)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申请应为:提交继承或权利接受证明; (四)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协议。申请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的中文文件;身份证明。申请执行死刑的公民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对于申请执行的法人,
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证明。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被执行人转让,隐藏,出售,破坏财产的,律师可以向执行人申请查封,扣留或者立即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一百九十四条可以变更,增设执行机构的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增加执行事项的申请。第一百九十五条在执行程序中,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无法成立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意见和理由。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应付款,但享有除本案以外第三人的权利的,律师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执行的人。 ,要求人民法院向第三方发出通知,以履行应付款。第一百九十七条律师接受执行死刑的人的委托,提出执行死刑异议的外人,被迫执行财产的第三人,认为执行正确的,应当履行代理职责。根据客户的客观情况和兴趣;如果确实存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原因,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代表他签署异议书。第一百九十八条被执行人是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律师应当咨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第一百九十九条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执行确定付款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执行或其他如果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获得了针对被告执行财务索赔的依据。被执行人,律师应代表委托人提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提议。应用。一个
律师应当向最初请求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提出分红申请,说明参加分红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原先申请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移交给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第200条参与分配的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或担保权的,律师应当代为主张优先权。第201条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的执行担保,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责令执行人合法有效的保证。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担保人为被处决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死刑的人的财产采取预防措施或不采取预防措施的,结案后,在财产可以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代表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零三条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改变履行义务的标的,标的和金额,由执行人确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法文件。第二百零四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代表提出执行的人提出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件的申请。规定的期限。第二百零五条实施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和股权转让手续的,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合法性。第二百零六条受托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应当在收到执行款项后尽快将其转让给申请人执行,不得私自使用。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已经结束,律师的义务被终止:(一)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 (2)判决执行的人民法院终止;实施; (4)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第十二章附后第二百零八条律师代表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