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况可以中标后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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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可以废标的理由
中国的招标法规没有将“取消招标”定义为正式的法律概念。竞标者经常使用竞标来限制或排斥竞标者进入竞争。目前,法律没有关于取消竞标的禁止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中,有一定法定条件的,应当废止招标。这些法律情况包括: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回应的供应商少于三个;
(二)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采购的公平性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出了采购预算,买方无法付款;
(4)由于重大变更,取消了采购任务。
投标无效后,购买者应将投标无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取消招标后,除取消采购任务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本地区以上直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中所谓的“取消投标”实际上是指宣布终止招标程序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合格后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将作废。在本条例中,“废标”是指没有经过投标评估委员会评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继续参与评估程序资格的投标。我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最高价格是邀请书的一部分,应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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