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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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内容

(根据建设部2000年4月4日第78号命令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备案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记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本办法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的建设,扩建和改建各类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验收。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并按照这些措施进行操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一)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施工报告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经检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经验收签字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人员,市政基金会设施的相关质量测试和功能测试材料以及备案当局认为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 (四)法律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用于大型拥挤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验收的证明;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项目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手册”。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接受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核查文件齐全后,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并接受。项目竣工验收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备案机关保管。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检验之日起五日内,
第八条备案机关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建筑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第十条建设单位决定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重组,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以上的罚款;项目合同价格的4%或以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则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改组竣工验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组已完成的工程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该项目。施工单位在备案前已经投入使用或者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农民自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房屋建设工程和低层住宅工程。第十五条军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的检查和备案,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接收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村发展)房地产经纪人的10起违规行为,包括泄露客户信息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和销售(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