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律师免费咨询(扬州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免费咨询吗)

  • 时间:
  • 浏览:77
  • 来源:奥一装修网

扬州知名律师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为监护人的利益处分监护人的财产。守护者。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保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监护人的财产。网友咨询:您好,请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房地产的条件是什么?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窦莉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监护人的生命,管理和保护监护人的财产,并担任民事活动的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只能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置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了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况,中国法律尚未作出相应规定。窦莉律师补充说:监护人有权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受限制的人,并且大多数未成年人的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代表。根据法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首先是父母的父母。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监护人的健康,照顾监护人的生命,管理和保护监护人的财产。窦莉律师补充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置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与监护人打交道。除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外。如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