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 时间:
  • 浏览:103
  • 来源:奥一装修网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重磅通知!新版《抵押抵押登记办法》将每月生效! (全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年度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特此公布,并将自该日期起实施。张Mao局长《抵押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令(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确保交易安全。安全,促进资金和金融联系,该法律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及《企业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第二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应当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合同生效后,应当确立抵押权。未经注册,不得反对善意的第三方。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登记机关的抵押合同代表或者登记机关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各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第四条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签名或者盖章的“抵押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二)自然人抵押和抵押对象的资格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