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填写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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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填写范例

在签订工程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两个概念。由于它们涵盖保修事宜,因此通常很难区分两者。 1.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项目“缺陷责任期”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 2.不同的概念由于法律依据的不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含义不同。 (1)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项目承担项目保证责任的期间。房屋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理工程使用寿命;需要屋顶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外墙的防水,以防止泄漏多年。加热和冷却系统是加热时间段和冷却时间段;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均为多年。 (2)工程缺陷的责任期限,是指承包商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修复缺陷,并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间。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承担根据合同对缺陷进行维修的义务,承包商保留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的质量保证金的时期。缺陷责任期限通常为数月,数月或数月。 3.责任不同(1)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应负责修理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并承担鉴定和修理费用。承包商不负担或承担费用的,可以按照合同扣除保留金,由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维持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得免除工程总损失的赔偿。 4.开始时间不同(1)质量保证期从验收检查完成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验收,则缺陷的责任期应自实际验收之日起算。通过。如果承包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竣工和验收,则在承包商提交竣工和验收报告后,项目会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